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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葡京娱乐场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 2026-10-30来源:葡京娱乐场 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5〕4号)、《广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行政执法和巡查指导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对《葡京娱乐场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葡京娱乐场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1月29日前发送至葡京娱乐场 应急管理局执法科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0-36900255。

  特此公告。

  葡京娱乐场 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29日  

  葡京娱乐场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5〕4号)、《广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行政执法和巡查指导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应急管理局和镇(街道)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本办法所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培训等机构。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监管、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致力于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受委托执法的镇(街道)承担,葡京 汽车城管委会、区空港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功能区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本功能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以及各功能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

  第五条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为明确区应急管理部门及依委托执法的镇街职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分为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普通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按照《广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行政执法和巡查指导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本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一级、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2.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类生产企业;

  3.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木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金属粉尘作业场所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7.构成重大危险源且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的工贸企业;

  8.锂电池生产、组装企业;

  9.采掘施工企业;

  10.液氨制冷企业。

  (二)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上年度发生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十万元以上或二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涉及的需要实施随机抽查或者联合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中央驻穗企业的广州公司以及中央驻粤企业二级公司、省属企业二级公司;

  (八)市属企业集团总部及其二级公司;

  (九)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应当纳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安全风险等级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

  1.上年度发生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不属于“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

  3.汽油储罐总容量达到100m³(含)以上的加油站;

  4.风险等级为黄色及以上的化工、医药生产单位;

  5.粉尘作业场所九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6.生产工艺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废水易流入现存有限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

  7.使用液氨液氯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总人数超过100人的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化妆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之外的其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确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除重点、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普通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分级和权限

  第九条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本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执法活动,已纳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企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执法。

  第十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体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及《广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行政执法和巡查指导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指定或委托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普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按比例进行抽查。

  镇(街道)、各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的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未经相关安全许可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和先期处置。

  第十一条原则上,区应急管理局对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镇(街道)、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普通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2 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4 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8 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12 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1 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2 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4 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6 次。

  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对监督检查频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应急管理局和镇(街道)分级实施。

  第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二)跨镇(街道)范围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三)案情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四)镇(街道)委托执法权限以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五)上级部门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六)本级核查举报投诉、信访事项核实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镇(街道)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委托权限内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二)相关功能区管理机构移交的,属于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三)上级部门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第十五条镇(街道)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发现其超出本镇(街道)委托执法权限的,应当及时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处理,镇(街)应当依照配合履职事项清单明确的职责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完成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在对辖区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及时移交属地镇(街道)或区应急管理局处理。

  第十六条区应急管理局核查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按计划抽查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直接办理。

  镇(街道)委托权限内的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回避需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镇(街道)可以申请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办理。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镇(街道)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镇(街道)管辖。对执法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与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管执法体系

  第十九条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以及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规范;

  (二)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落实;

  (三)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对下级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等;

  (六)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重大问题;

  (七)其他有必要纳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事项。

  第二十条镇(街道)以及各功能区管理机构要坚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时,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可调用下级机构的安全生产执法力量。

  第二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当落实国务院有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意见有关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法定执法资格,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前履行审批、告知、亮码、出示执法证件等手续,执法检查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在开展执法过程中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第二十四条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以及各功能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全面摸清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情况,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别确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建库,每年11月底前应相互通报一次企业分类情况和本级所负责企业的详细名单。

  企业基本信息应标注为“重点”“次重点”或“普通”。辖区内有新增或减少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的,应及时对企业分类分级名单作出相应调整,并向上一级报备和向下一级通报。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适当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查处违法力度,但不得超过检查频次上限。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获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构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相应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以及各功能区管理机构每年初在编制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将增加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的情形纳入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列为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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