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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京娱乐场 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9-07 15:38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红十字会     【 字体:大 中 小 】  访问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葡京娱乐场 红十字会(以下简称 “区红会”)财务行为,强化内控、规范捐赠款物、财政资金、项目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升人道救助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红字〔2019〕25 号文、广东省、广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葡京娱乐场 红会机构设置、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应急救助、各类公益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红会全部财务活动,涵盖: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款物、会费、公益项目专项资金、救灾储备资金、资产处置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支出、会计核算、银行账户、票据、资产、采购、审计、信息公开、监督追责全流程管理;临时救灾专项、合作公益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1.会计核算双轨区分:财政拨款资金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要求;社会捐赠、会费、公益项目资金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区分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单独核算、分辅助台账登记。

  2.账户分离管理:开立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拨款专用)、基本结算账户、捐赠专用专户(社会捐赠专款),三类账户资金严禁混收混支;严禁公款私存、出租出借账户、对外担保、体外循环。

  3.收支全口径管理:所有资金、实物捐赠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截留、坐支、隐匿收入。

  4.成本管控红线:严格执行慈善组织管理费用、项目支出比例规定,捐赠资金不得列支在编人员基本工资、福利;仅可列支经事前公示的项目执行直接成本、志愿者补贴、项目差旅物流、评估审计费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挂靠单位葡京娱乐场 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报区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区红十字会履行基本职能所需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区卫健局及其财务人员编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八条  加强对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

  第九条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挂靠区卫健局管理,各项审批参照区卫健局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重大项目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管理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办理。

  (一)财政资金支出。财政拨付的工作经费、救灾储备支出时,按区卫健局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单笔小于50000元的经费支出,经办人报部室负责人报常务副会长审核后,交会计审核,由区卫健局领导审批;单笔大于或等于50000元的经费支出,提交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区卫健局党组会议最终审批。

  (二)捐赠支出和基本户资金支出。

  1.单笔小于5000元的经费及小于10000元的物资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报部室负责人报会计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2.单笔大于或等于5000元且小于50000元的经费支出,或单笔大于或等于10000元且小于100000元的物资支出,审批程序参照上条,报常务副会长初审后,区卫健局领导审批。

  3.大于或等于50000元的经费或大于或等于100000物资支出(含重大项目拨付、批量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对外合作付款等),提交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区卫健局党组会议最终审批。

  救灾应急紧急支出(突发洪涝、事故救助),可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先行应急审批,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审批资料。

  第十条   一切费用的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购买物品应取得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业务内容填写清楚,详细列明品名,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有涂改痕迹。收款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等往来收据除外)。发放物资类须附有发放签收表等。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对于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全额入账,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收入,严禁账外设账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一)财政补助收入。区财政拨付工作经费、救灾储备补助等,全部存入零余额账户,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按财政规定上缴结转。

  (二)社会捐赠收入。1.货币捐赠;线上捐款(微信、支付宝、公益平台、“5.8人道公益日”、“九九公益节”网上捐赠上级下拨资金等)、线下现金、对公转账全部进入捐赠专用专户,当日登记捐赠台账,注明捐赠人、金额、捐赠意向、到账日期;定向捐赠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资金限定用途、受益人群、成本列支比例、反馈机制;非定向捐赠登记捐赠意愿备案表;收款当日由会计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信息与捐赠台账一一对应;匿名捐赠做好书面记录存档。2.实物捐赠:由红十字工作人员及财务双人现场验收,登记《捐赠物资入库台账》,列明品名、规格、数量、公允价值、保质期、捐赠人、使用限制。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主要依据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等,价值难以确定的,参照上级部门捐赠管理办法进行估价入账。实物分仓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定向救助物资、救护培训物资分区存放,出入库财务同步记账,建立存货明细账;过期、破损物资按资产处置流程报废,全程留痕。

  (三)会费收入

  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存入基本账户,单独核算;会费仅限于会员服务、基层组织活动,不得挪作救助项目。

  (四)其他收入

  房屋租赁、资产处置、存款利息、上级红会专项补助等,全额入账,区分限定或非限定,严禁资金账外存放、账外设账。

  第十三条  1.票据开具要素完整: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金额、捐赠用途、票据编号,对应捐赠银行回单、入库单;严禁虚开、代开、转借票据。2.捐赠人遗失票据,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红会财务章并登记备查。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由业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做计划,报红会领导审批同意后交挂靠单位区卫健局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等物资的购置,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经红会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在挂靠单位区卫健局指导下进行采购。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1.账户开立、变更、注销须经会长审批,报区财政局、上级红会备案;2.每月出纳完成银行对账,会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跟踪清理;3.网银密钥、印鉴分离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私章由分管副会长保管,网银操作员、复核U盾分人存放。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花财〔2012〕75号、花纪字〔2012〕4号文的规定,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除以下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外,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请示红会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四、快递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各项资金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挂靠单位区卫健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由区红十字会会区卫健局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报财政部门批准。每年需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一)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财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电子会计资料满足条件,可以仅电子归档。

  (二)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1天起算,为最低保管年限)会计凭证(原始、记账凭证)30年;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等)3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1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永久;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10年。 

  (三)岗位与移交

  1.当年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1年;最多不超过3年;期满后移交挂靠单位区卫健局档案机构。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3.移交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双方签字确认。

  (四)到期鉴定与销毁及借阅等,参照其他单位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区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以实际接受为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捐赠人隐私等原则,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和官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信息公开应当注重时效性,日常捐赠信息应定期公开,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捐赠信息应及时公开,年度捐赠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按年度公开,专项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按期公开。

  第十章 财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并接受挂靠单位区卫健局财务科室即区卫生财务结算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出纳人员分设,银行印鉴分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承担法定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财政资金、捐赠款物、全部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内部会计监督,有权制止违规财务行为,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监事会与监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监事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第三方独立审计、捐赠人查询及社会公众公开多重监督。



  附件: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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