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一条通道,三张罚单追责——广州某企业及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共被罚2.6万元
基本案情:
近日,狮岭镇对广州**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抽查,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疏散通道堵塞,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3序号B裁量阶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左某和安全管理人员王某分别作出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