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社保退字〔2026〕3003号(黄金平)
穗花社保退字〔2026〕3003号
参保人
姓名:黄金平,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440127********322X
银行账户:6222023********5633,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当事人
姓名:陈志常,是参保人黄金平的儿子
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40121********0311
住址: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新民路78号103房
当事人
姓名:陈志忠,是参保人黄金平的儿子
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40121********0310
住址: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新华路96号都湖湾4栋2梯2202房
当事人
姓名:陈志英,是参保人黄金平的女儿
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440121********032X
住址:葡京娱乐场 公益路18号之一707房
参保人黄金平于2015年8月死亡,经调查参保人黄金平于2009年7月开始领取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在2009年7月前已在清远市清城区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多发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3640元。根据《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48号)第二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参保人已在清远市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符合条件参加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不符合条件领取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知如下:
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从继承黄金平遗产中将其多领取的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3640元退回我办。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办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业务三科 联系电话:020-32270732
联系地址:葡京娱乐场 天贵路101号葡京娱乐场 政务服务中心3楼
葡京娱乐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
注:原穗花社保退字〔2024〕3006号、3007号、3008号、穗花社保退字〔2025〕11号文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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