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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_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企业、商(协)会及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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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企业、商(协)会及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4 14:46    文章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穗人社函〔2026〕40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现将《广州市推进企业、商(协)会及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落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

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2026年8月11日


广州市推进企业、商(协)会及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高质量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矛盾就地化解、就近化解”为原则,加强对企业、商(协)会及各类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各类调解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函〔2024〕230号)等规定,制定以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

  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商(协)会和园区广泛设立调解委员会,持续提升各类调解组织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基层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网络。

  二、管理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下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遵循“业务指导、规范建设、协调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负责各类调解组织的管理工作。

  三、调解组织的设立

  (一)规模以上企业要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鼓励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单独设立、联合设立或推举调解员参与联合调解工作。

  (二)商(协)会与园区可根据企业集中、劳动争议易发的特点,牵头设立商(协)会及园区调解委员会。各级总工会要推动企业、商(协)会和园区工会积极主动参与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各级工商联和企联/企业家协会要鼓励企业、商(协)会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多发频发的企业、商(协)会及园区指导设立调解委员会。

  (三)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四、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三统一”标准化建设

  1.统一命名方式。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企业全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方式命名;商(协)会及园区调解委员会以“协会/园区全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方式命名。

  2.统一标识。各类调解组织应当使用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

  3.统一文书格式。各类调解组织应当使用标准化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笔录、协议书等。

  (二)“四配套”基础保障

  1.组织保障。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工作队伍保障。各类调解组织应配备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3.调解场所保障。各类调解组织应设置固定调解室。

  4.办公设备保障。各类调解组织应配备调解桌椅、文件柜、电脑等设施设备。

  (三)“五公示”制度上墙

  在调解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调解组织机构标识;

  2.调解工作程序;

  3.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4.调解员行为规范;

  5.调解受案范围。

  五、工作职责与运行机制

  (一)工作职责

  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要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预防预警: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协助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排查矛盾纠纷隐患。

  2.协商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受理并依法调解本单位、本领域、本行业、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3.引导衔接:对调解不成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引导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以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二)运行机制

  1.定向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帮助条件成熟的调解组织设置“调解员/仲裁员工作室”,并选派资深调解员、仲裁员定点联系2-3个重点调解组织,通过固定仲裁员开放日、参与疑难案件研讨、审核调解文书草案等方式,提供针对性指导。

  有条件的工会、工商联、企联安排调解员,定期到商(协)会及园区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服务。

  2.参与矛盾综合化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类调解组织主动融入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调处工作,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有机嵌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中。

  3.共享培训资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培训,提供同堂培训、观摩实训以及案例教学。

  同堂培训是指组织仲裁员与调解员共同参加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专题培训。

  观摩实训是指定期组织调解员旁听仲裁庭审,并在庭后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开展教学式讨论。

  案例教学是指定期收集常见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调解工作提供内部参考。

  4.标准化文书支持。

  仲裁机构应为调解组织提供一套完整的、符合法律要件的标准化文书模板包,包括调解申请书、笔录、协议书、送达回证、仲裁确认申请书等,并附填写说明。

  5.信息互通与数据共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的信息互通与数据共享,定期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会议,分析区域性、行业性争议趋势,研究共性问题的预防化解策略。

  6.推行信息化联动平台。

  鼓励并推动建立“调解—仲裁”一体化信息系统。各类调解组织可将案件基本信息、调解过程、协议内容等录入系统。一旦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可在线调取、查阅相关电子卷宗,提高协作效率。

  六、调解员的管理与培训

  (一)调解员管理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和直接管理。调解员原则上应持有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其中之一证书。各区组织开展申领调解员证书培训班,培训方案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含期满换证),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证。

  (二)日常培训管理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调解员名册库、调解员业务知识库和典型调解案例库,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解技巧、案例分析和信息化平台操作等。

  七、考核、宣传与保障

  (一)统计报告

  各类调解组织应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调解案件统计情况。

  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联合宣传与示范引导

  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与优秀调解组织联合开展“送法入企”等活动。将成功申请仲裁确认并得到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宣传重点,向社会和用人单位充分展示“调解+仲裁确认”路径“省时、省力、有保障”的优势,提升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

  (三)工作保障

  设立单位应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工作经费。调解员依法履职占用工作时间的,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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