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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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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1131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09:55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关XX。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4681251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1.申请人出差,人生地不熟,先停到一个不妨碍马路行车的地方,找人问该停哪里方便,最后公寓老板告诉申请人应该停哪里,申请人回来就被处罚了。

  2.车窗放着联系电话,交警不打电话,一声不吭就开罚单,短信通知谁会经常看着,等看到已经被罚了。

  3.申请人找到地方第一时间移车了,被申请人还天天发短信过来说申请人违规,四天后才说要罚款,申请人都移车了,还要罚?还天天短信骚扰。

  4.以上如此不公正的处罚,不是以人为本,分明是守株待兔,没有人民警察的温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5年11月21日20时10分许,执勤民警在葡京娱乐场 宝华路路段对周边车辆乱停乱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一辆号牌为粤EXXXXP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葡京娱乐场 宝华路的人行道上,且车上无司乘人员,该车停放的位置严重影响行人通行。执勤民警认定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场拍照固定证据,依法开具编号为440114761459080的《违法停车告知单》。

  2025年11月25日,复议申请人关XX通过网上交通管理系统处理以上交通违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关XX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关XX处以200元罚款。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该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停车,是否熟悉路况、是否经他人指示,均不能改变其违法停放、妨碍他人通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责任的正当理由。驾驶员有义务熟悉并遵守停车规定,主动寻找合法停车场所。

  二、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严重影响行人的通行,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发送信息通知申请人将车辆驶离,同时对其违停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另,法律并未规定交管部门对违停执法行为必须进行电话通知。

  三、交管部门对案涉车辆的违停证据进行审核并上传交通管理系统后,于11月24日19时发送信息告知申请人相关的违法信息、处理期限及处理方式,是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必要行为,不属于“骚扰”。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46812512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21日20时10分许,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葡京娱乐场 宝华路路段对周边车辆乱停乱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一辆号牌为粤EXXXXP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宝华路的人行道上,车辆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位,车上无司乘人员,车辆在此位置停放影响行人通行,执勤民警认定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场拍照固定证据,依法开具编号为440114761459080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驾驶人及时接受违法处理。

  2025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交通管理系统处理案涉粤EXXXXP的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03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其开具编号为44011414681251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执勤经过、视听资料、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短信通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之规定,机动车应在市政道路规划的停车位内停放。本案中,案涉车辆停放在宝华路的人行道上,车辆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位,车上无司乘人员,案涉车辆的停放影响行人通行。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执勤民警发现申请人的案涉车辆违法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通过拍照固定证据并当场留置送达编号:440114761459080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被申请人经审核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4681251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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