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1072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396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396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多次信访要求解决诈骗案件,帮忙协商取回部分钱款。申请人最后一次约好与领导见面,直到12点30分仍未见到领导,路过被申请人门口时跟保安说想见领导。其间大门打开,申请人以为开门让申请人进入,保安拦住申请人不让进入。后方有领导的车,申请人不知道是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拦截车辆为由拘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10月27日12时14分,申请人邓某某(女,43岁,广东清远人)骑电动车到葡京娱乐场 分局门口,实施闯入被申请人处大门,阻挡被申请人公务车辆进入分局,用牙咬工作人员和在被申请人门口大吵大闹的行为。10月27日12时45分,被申请人民警将申请人劝到分局侧边的信访接待室。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并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202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的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家属。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大队对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一案受理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大队传唤申请人并对其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10月27日11时1分许,其到被申请人信访接待室向工作人员表示要和领导沟通事情,工作人员让其等待;其到被申请人信访接待室主要想反映以下事情:1、2025年10月17日23时许,其想找新华街道办反映困难,其坐在地上,一个民警用脚踢其;2、其目前处境困难,产生很多悲观想法,甚至想开车撞向人群,但想到还有很多无辜的人、对其很好的民警及领导、其女儿等,其就否定了这个想法,所以想咨询这个想法是否正确,对社会有无影响。2025年10月27日12时30分许,因其当日下午要带女儿看心理医生,其着急,于是从信访接待室骑电动车到被申请人处门口;其想进入被申请人处找领导但被保安阻拦,后有车辆要进入被申请人处,门口的栅栏打开了,其以为让其进入,遂往前进去但被保安阻拦;其回头才看见有车辆要进去,遂躲开;车辆进去后,有一名身穿制服的警察隔着栅栏看到其行为后以为其要闹事,就打电话联系其他人,其当时有点激动,说:“怎么可以这样对我”;其回过神后发现有几名工作人员要将其带去信访接待室,其想要骑电动车离开,但电动车钥匙被工作人员拔走了;其心情很激动,在地上捡起石头往头上敲了一下,现场一个便衣及其他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将其拉住,带其到信访接待室;其双手被拉住,其说左手疼痛得受不了、会咬人,但其没有咬到任何人;工作人员将其带回信访工作室后一段时间,有民警以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将其带至执法办案中心;事发时保安口头跟其说不能进去,伸开手不让其进去被申请人处;其没有拦截车辆。
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大队对案外人胡某某询问查证。胡某某称,2025年10月27日12时许,其与同事曹某某、民警“老蒋”在被申请人处大门口值班,有一名女性(即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直闯大门,其与曹某某阻拦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申请人在现场大吵大闹,现场民警“老蒋”按程序通知相关部门出警;申请人在门口闹事约15分钟后,被申请人的公务车途经新华路准备进入被申请人处;申请人见到公务车想进入,遂转身,故意用后背阻挡公务车,不让车辆进入;申请人用腰部顶住公务车的车头,其本人、“老蒋”、曹某某三人劝告其不要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申请人没有搭话;约3分钟后,其一方见劝告无效就强行拉申请人到大门旁,过程中申请人挣扎,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大叫:“不要抓我,不要碰我”;曹某某用手拉住申请人的手腕,申请人低头咬了曹某某左手手背位置,留下一条红色的痕迹;申请人离开大门范围后,公务车才顺利进入被申请人处,随后相关民警到场将申请人控制起来。
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大队对案外人曹某某询问查证。曹某某称,2025年10月27日12时许,其与同事胡某某、民警“蒋哥”在被申请人处大门口值班,有一名女性(即申请人)气冲冲地走向被申请人门口,一只脚跨向安检门与伸缩闸的空隙并自言自语;其阻拦申请人,申请人骂其;民警“蒋哥”出来询问情况,申请人越骂越激动,此时有车辆回被申请人处,其一方遂打开伸缩闸,申请人想趁机进入被申请人处;“蒋哥”拉住申请人的右手,申请人试图挣脱,这时其也走到申请人的左边,与“蒋哥”合力将申请人拉至一旁,让出空间给车辆进入;过程中申请人试图用牙咬其与“蒋哥”,但其缩了一下,申请人没有咬中,申请人的上颚牙齿划伤其手背,留下一条红色痕迹,“蒋哥”没有被咬中;后来申请人被民警带走;事发时其多次提醒申请人有车辆通过,让申请人注意避让,但申请人没有听;“蒋哥”多次询问申请人情况并耐心劝告申请人,但申请人也没有听。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0月27日12时15分许,一名身穿粉红色上衣外套、浅蓝色长裤的女性(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大门外的非机动车道停下电动自行车并走向伸缩闸,后右手手提白色袋子伸向安检门与伸缩闸的空隙,两名安保人员上前阻拦,申请人走向一旁。12时17分许,一辆黑色车辆准备进入被申请人处,伸缩闸打开,申请人走向伸缩闸开口处,两名安保人员拉开申请人。申请人挣脱后站到黑色车辆车头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想拉开申请人但申请人反抗,后工作人员拉走申请人到门口旁(过程中申请人曾咬向工作人员手部),黑色车辆才进入被申请人处,伸缩闸关闭。后被申请人多名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大门伸缩闸处徘徊。12时45分许,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带离。
202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前述笔录有被申请人经办人员签名,载明:“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民警已向邓某某宣读告知,其拒绝签名。2025.10.28。”202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3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12时15分至45分许在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新华路24号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门口有不顾阻拦欲冲闯进大院、阻拦进出车辆、无理纠缠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该决定书有被申请人经办人员签名,载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已向邓某某宣读告知,其拒绝签名。2025.10.28。”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主要提出其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只是到被申请人处反映问题。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12时15分至45分许在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新华路24号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门口不顾阻拦,试图冲闯大院,阻拦进出车辆,无理纠缠,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和《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二)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申请人上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后,被申请人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7日,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396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