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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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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75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6:34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黎某某持刀对申请人进行伤害,有组织、有预谋,不应该只是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9月4日0时许,被申请人接报:在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合成村XX广场XX房发生伤人案件。经调查,第三人黎某某(男,31岁,广西人)与申请人白某某(男,39岁,广东清远人)为同事关系。案发当天,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工作问题在微信上掀起骂战,随后申请人到案发地址与第三人当面理论继发口角争执。随后双方被同事拉离。第三人被拉离后又持刀到案发地址与申请人再次沟通理论,但未果。后第三人持刀将申请人刺伤,致使申请人腹部、腿部受伤。案发后第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伤情为轻微伤。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存在伤害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5年9月5日对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收缴尖刀一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查明,第三人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考虑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情节,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告知第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并收缴尖刀一把,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4日0时许,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与第三人黎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后黎某某于2025年9月4日0时50分许在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合成村XX广场XX房捅伤申请人。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接报当日作出穗公花(合益)立告字〔2025〕317913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的上述报案事项(白某某被殴打案)已立案。

  2025年9月4日1时许,黎某某主动到合益派出所投案自首。因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民警将黎某某放置在醒酒室约束。2025年9月4日16时许,嫌疑人黎某某酒醒,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民警将黎某某传唤至葡京娱乐场 执法办案中心调查。到案过程中,嫌疑人无逃跑,无抗拒抓捕等行为,无受伤情况。经审查,嫌疑人黎某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结合申请人、在场证人潘某洪、罗某标对现场图片的指认情况,经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和组织辨认,案发当日0时许,申请人(身穿白色T恤上衣、蓝色牛仔长裤的男子)和黎某某(身穿白色上衣、银灰色裤子的男子)在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合成村XX广场XX房发生争执。关于该二人发生争执的具体细节,申请人称其和黎某某两人因工作安排问题在微信群发生口角,后其根据黎某某发的定位到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合成村XX广场XX房,再次和黎某某发生口角,争吵的时候被在现场的人拉住,没有发生接触,在现场的同事将黎某某拉走,其留在包房内。大约过了半小时,黎某某看上去很平和地给其敬酒,说想和其好好谈,其说不谈并起身想走,之后黎某某从身上挎包拿出一把黑灰色、长约30厘米的刀并往其身上捅,捅在其大腿外侧,肚子右侧也有伤口。

  黎某某称其因为工作上的问题在微信群骂申请人,骂了一段时间后,申请人发微信说过来谈,其发位置给申请人,申请人来到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合成村XX广场XX房,其一出卫生间申请人就想冲过来打其,被其他人拉住,故两人没有打架,之后其被同事拉下楼。其看到车上放着一把刀,于是将刀放在屁股后面别着上去XX房找申请人聊,申请人一直骂其叫其滚,脾气很凶,于是其拿出刀捅申请人腿部,之后有人将其拉出并抢走刀。其称持刀去XX房是怕申请人打他,其捅完申请人之后就被KTV工作人员拉走并抢走刀,刀在KTV工作人员那;刀具是一把黑灰色的刀,长约30厘米,是其去年买的一把水果刀,平时用来切水果的;其和申请人有工作上的矛盾,其是销售主管,申请人是生产主管,两人因是否建群的问题发生矛盾;其持刀捅向申请人是因为申请人一直刺激其骂其,说得很难听。

  潘某洪(KTV工作人员)称第一次二人发生争吵,并且发生肢体冲突,经KTV工作人员劝阻,黎某某一方离开了房间。过了半小时左右,黎某某背着一个黑色背包,带着两名男子再次回到XX房,并且让其多带点人过来维持秩序。黎某某问申请人想怎样,申请人不说话,然后黎某某开了一瓶啤酒敬申请人,申请人不喝酒并且拿出手机拍黎某某,并说让黎某某跪下来才喝酒,申请人话还没说完,黎某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往申请人捅了两刀,一刀捅到申请人的下腹位置,划破了皮;另一刀捅到申请人的左大腿,流了很多血。

  罗某标(KTV保安员)称其当时进入XX房就发现有几名男子在争吵,其和同事将他们拉开,黎某某一方离开了房间,过半个小时左右,有五六名男子进入了房间,黎某某走到申请人右侧聊了几句,手持匕首刺了申请人右边大腿一下,其跑出房间报警后回到房间发现申请人腿上都是血,还有肚子右侧有一个伤口。

  2025年9月4日,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委托其对申请人的伤情鉴定事项,经鉴定,申请人所受的损伤的初步意见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231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及黎某某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及黎某某均已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名确认,该二人并无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记录。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XX房门口的视频录像,画面显示2025年9月4日00:12左右,一名戴眼镜、身穿白色T恤和银灰色短裤的男子(即黎某某)与另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走出XX房;00:47左右,一名戴眼镜、身穿白色T恤和银灰色短裤的男子(即黎某某)背着黑色包再次进入房间;00:49左右,一名身穿蓝色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将一把黑灰色、长约30厘米的刀具拿出XX房。因没有XX房间内的视频,未能看到申请人被黎某某捅伤的具体过程。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黎某某的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黎某某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黎某某,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9月4日0时许,黎某某在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合成村XX广场XX房持刀捅伤申请人,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拟对黎某某进行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刀具一把的行政处罚。因黎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收缴刀具一把。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黎某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称其认为黎某某有预谋,想要追究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则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致,无补充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现场及截图指认、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的是,案发当日,申请人与黎某某因工作问题先在微信上发生争执,随后申请人到案发地址与黎某某当面理论继续发生争执。后黎某某被拉离案发地址。随后黎某某持刀再次回到案发地址与申请人沟通,其间黎某某持刀刺伤申请人腹部和腿部,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以及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和黎某某的陈述内容、潘某洪和罗某标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案证据,查明黎某某在与申请人沟通理论过程中持刀刺伤申请人腹部和腿部的违法事实,依照上述规定认定黎某某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的情节,结合黎某某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的动机、危害后果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最终对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尖刀一把,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黎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应该只是行政处罚,应当立案为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建议申请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定监督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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