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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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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55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6:25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葡京娱乐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州市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编号:〔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编号:〔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关于工伤伤情(或职业病)诊断结论的部分认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将申请人“颈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等与2024年3月20日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的伤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申请人称:

  一、工伤事故及伤情诊断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受第三人安排,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碧桂园某某街某某号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人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后经多家医院诊断,除“双手砸伤”“腕管综合征”“双侧腕管综合征”外,还被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等伤情。

  二、被申请人工伤认定存在遗漏情形

  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仅将“双手砸伤”“腕管综合征”“双侧腕管综合征”认定为工伤伤情,遗漏了与本次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的“颈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等伤情,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司警司鉴中心〔2025〕临鉴意字第309号),明确评定申请人2024年7月30日葡京娱乐场 第二人民医院“颈椎间盘突出症”、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202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颈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的诊断与其2024年3月20日的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虽然这些伤情均为申请人的自身疾病,但本次事故可使其原已存在的颈椎间盘突出以及颈椎病症状加重,致使脊髓损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导致双手麻木胀痛无知觉一直到现在未能治愈,这些症状是外伤共同作用所致,所以外伤对其症状加重和损伤进展起到了次要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相关释义,外伤诱发或加重的伤情,若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被申请人遗漏认定,属于事实审查不全面。

  三、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遗漏伤情认定,侵犯申请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以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违反法定审查义务。被申请人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的伤情与工伤事故的因果关系,确保工伤认定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被申请人遗漏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的伤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025年10月30日,本府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补充说明书》。

  一、完整解读关联性鉴定结论,纠正被申请人的片面认定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司警司鉴中心〔2025〕临鉴意字第309号),已明确申请人的颈椎伤情与2024年3月20日因见义勇为导致的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事故对伤情起次要作用。该结论包含“定性+定量”两个不可分割的核心层面:

  (一)定性层面:“因果关系成立”是判定伤情与见义勇为工伤关联的根本前提,是工伤认定的基础依据;

  (二)定量层面:“起次要作用”仅体现事故对伤情影响的程度,不否定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更不能否定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与公益性。

  然而,被申请人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完整把握鉴定结论的法律意义,仅截取“起次要作用”的定量判断,无视“因果关系成立”的定性结论,直接遗漏颈椎伤情的认定,此举明显违背证据认定需“全面、客观”的基本原则,属于对关键证据的错误解读。

  二、因果关系成立即符合工伤认定法定要件,不存在“作用程度”附加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惯例,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因果关系说”——只要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见义勇为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即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从未对“因果关系作用程度”设置“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的限制条件。

  具体到本案:

  (一)申请人虽有颈椎病基础,但2024年3月20日实施见义勇为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直接诱发并加重原有疾病,最终导致“脊髓损伤伴神经系统症状”,二者存在明确的因果链条;

  (二)上述因果关系已通过专业司法鉴定确认,具备法定证明效力,且见义勇为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清楚,已经颁发证书,属于法定应当保护的公益行为;

  (三)申请人后续接受“颈椎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该严重伤害后果,进一步印证见义勇为工伤事故对身体损害的实际影响,并非“次要作用”即可忽略。

  被申请人自行设定“仅认可完全/主要作用伤情”的认定标准,无任何法律依据,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法定要件的擅自限缩,更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不当漠视。

  三、被申请人错误认定方式的不良影响,违背立法宗旨与社会价值

  若按照被申请人“只认完全/主要作用伤情,不认次要作用伤情”的逻辑执行,将产生多重负面后果:

  (一)违背立法宗旨:《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职工因工作、见义勇为等遭受事故伤害后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认定方式,实质是将部分因工伤导致的损害排除在保障范围外,与条例立法本意完全相悖;

  (二)冲突医学理论:医学上“事故参与度”仅用于评估事故对伤情的影响比例,而非否定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以“次要作用”为由拒绝认定,混淆了“参与度评估”与“因果关系认定”的本质区别,与医学常识相冲突;

  (三)背离社会价值:此举将严重挫伤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与公民工作积极性,若因见义勇为导致的损害需“达到主要作用”才获保障,不仅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也可能引发公民对挺身而出过度规避,阻碍社会正能量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四、明确“次要作用”在工伤认定中的法律定位,驳斥被申请人的错误观点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次要作用”的法律意义清晰明确:它是对“因果关系成立”前提下,事故影响程度的定量描述,而非否定工伤认定的理由,尤其不适用于见义勇为引发的工伤案件。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从未规定“只有起完全作用的伤情才能认定为工伤”,更未对见义勇为工伤事故案件设置额外限制,相反,司法实践中,只要经法定程序确认履职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事故作用程度是主要还是次要,均会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这是对职工劳动权益、公民见义勇为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被申请人以“次要作用”为由,遗漏申请人因见义勇为导致的颈椎伤情认定,既不符合证据规则,也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更与倡导见义勇为的司法实践惯例、社会价值导向相悖。

  综上,恳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全面、准确的工伤认定,将申请人与见义勇为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颈椎伤情纳入认定范围,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治保障。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贺某某工伤情况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贺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描述其与广州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岗位为司机兼操作手。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受公司安排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碧桂园某某街某某号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现包工头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申请人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受伤治疗过程中,医生说伤到颈椎脊髓神经损伤,中间做了一次手术(椎间盘置换和钢钉内固定手术),现某某市某某区已评定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为证明工伤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劳务合同、情况说明、见义勇为简要事迹和公示页面、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诊断档案等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向第三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提交意见和证据材料。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员工辞职申请表、离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声明。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申请人申述的受伤时间、地点和经过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另外,关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申请人认为只有“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质增生、鼻咽顶后壁黏膜增厚并咽囊囊肿形成、腕管综合征”是本次事故造成,其余症状都不是。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向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涂某某陈述申请人的岗位是泵车司机,工作内容是开泵车和操作泵车打料。涂某某陈述申请人的受伤时间、地点和经过与申请人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另外,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其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原因是双手经络受伤,未见好转,此次辞工回家休养一段时间。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再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申请人陈述其受伤后治疗经过:2024年3月20日前往某某清城国惠医院检查和就医,诊断为双手砸伤、颈椎颈髓损伤?2024年4月16日前往广州葡京 狮岭康明医疗门诊部就诊,诊断为双上肢麻木,颈椎病变;2024年5月24日前往葡京娱乐场 某某中医诊所就医,诊断为双手麻木胀疼、颈椎压住神经;2024年7月30日前往葡京娱乐场 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2024年8月2日前往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门诊住院,诊断为混合型颈椎病;2024年8月19日前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与治疗,诊断为颈椎病、腕管综合征;2024年8月23日前往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门诊检查和治疗,诊断为神经根型颈椎病;2024年9月14日前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治疗与检查,诊断为颈椎病;2024年10月1日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脊髓型颈椎病;2.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3.颈椎骨质增生;4.肺结节;5.心电图ST-T改变;6.高胆固醇血症;7.高脂血症;8.鼻咽顶后壁黏膜增厚并囊肿形成;9.腕管综合征;2024年11月5日前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双侧弯管综合征;2024年11月5日前往深圳市罗湖医院检查,检查结论为神经源性损害(双手正中神经末端感觉);2025年2月17日前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另外,申请人认为2024年10月1日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4.肺结节;5.心电图ST-T改变;6.高胆固醇血症;7.高脂血症不是2024年3月20日事故造成的,其他都是2024年3月20日事故造成的。

  为核实申请人的伤情属于当次伤害或既往导致结果或原有疾病,需进行关联性技术鉴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

  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委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关联性鉴定。该机构于2025年8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2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腕管综合征”、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医院“双侧腕管综合征”的诊断与本次事故伤害存在因果关系,起完全作用;2024年7月30日葡京娱乐场 第二人民医院“颈椎间盘突出症”、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202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颈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的诊断与本次事故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

  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作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并将鉴定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另外向第三人重新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单位再次提交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根据上述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本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伤情为1、双手砸伤;2、腕管综合征;3、双侧腕管综合征。该决定书于2025年9月3日向申请人送达,于9月15日向第三人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被申请人调查的情况,申请人与第三人于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受单位指派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碧桂园某某街某某号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现包工头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申请人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因此,申请人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关于申请人的伤情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申请人的“颈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的诊断与本次事故虽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仅限于起次要作用,并非由本次事故所直接产生或者与本次事故存在较大关联,其伤情的决定性因素仍系申请人的自身健康状况问题。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业务办理指引,以及广东省内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判决精神,事故对伤情的发生需达到同等作用以上(关联性50%以上)方可认定为工伤伤情。因此,申请人主张的上述伤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伤情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情况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一、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申请人的“颈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的诊断与本次事故虽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仅限起次要作用,并不是主要或者同等作用,该疾病最主要的原因仍是申请人自身原有疾病造成,而并非本次事件。

  二、申请人提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工伤,该说法十分武断,申请人因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造成的损伤,却要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严重违背工伤制度的设立初衷以及相关法理,于法无据。

  三、申请人提出要保护其“见义勇为”的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者对其伤害进行补偿,而实际情况是,本次事件的受益者已对申请人作出了补偿,而申请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就是与用人单位无关,申请人却仍以此要求认定工伤以及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意图通过“道德绑架”的形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贺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接到公司任务前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楼盘某某街某某号施工,在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有一名工作人员发现搅拌车内混凝土太干影响施工,便向施工现场的包工头进行反映,得知情况的包工头手提一桶外加剂通过搅拌车后面的楼梯上去顶端添加外加剂,包工头在工作时失足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了下来,申请人便用双手接住包工头,最终成功接住,救援后,申请人的双手受到下坠冲击力导致麻木疼痛,一直到现在都未恢复,治疗时,医生告知伤到颈椎脊髓神经损伤,中间做了一次手术(椎间盘置换和钢钉内固定手术),现某某市某某区已评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申请人还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地址确认书、第三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页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情况说明》《何某某等十五名拟评定见义勇为人员简要事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拟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病历诊断档案等证明材料。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2024年3月20日,某某清城国惠医院对申请人的诊断为双手砸伤;颈椎颈髓损伤?2024年7月30日,葡京娱乐场 第二人民医院对申请人的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2024年8月2日,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对申请人的出院诊断为混合型颈椎病。202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申请人的诊断为颈椎病;腕管综合征。2024年8月23日,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对申请人的诊断为神经根型颈椎病。2024年10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对申请人的出院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质增生;肺结节;心电图ST-T改变;高胆固醇血症;高脂血症;鼻咽顶后壁黏膜增厚并咽囊囊肿形成;腕管综合征。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医院对申请人的诊断为双侧腕管综合征。

  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举〔2025〕75号《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贺某某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于当日将该举证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工伤认定期间,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员工辞职申请表》《离职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声明》。

  2025年2月14日、2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贺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贺某某称其于2023年11月入职到第三人处,工作岗位是司机兼操作手,负责开泵车和操作泵车机械臂浇灌混凝土,现已离职。2024年3月20日12点左右,申请人在公司的工作群“A--8号车派单群”接到14:00前往涉案某某街某某号的工作任务,当日其驾驶公司的混凝土泵车到公司安排的现场工作;14时30分左右,在浇灌混凝土时,现场工作人员发现混凝土太干影响施工,得知情况的包工头王某某便手提一桶外加剂通过搅拌车后面的楼梯上去顶端添加,操作过程中,王某某失足从搅拌车的楼梯上掉了下来,申请人刚好在搅拌车的楼梯下面,见此情形其便伸手接住王某某的腋下,其头部被王某某的背部砸到,放下王某某后,其立马觉得双手麻木胀痛;申请人马上将该情况汇报给公司的老板陈某某,陈某某安排了另外两名同事过来现场接替申请人的浇灌混凝土工作,王某某开车将其送至某某碧桂园国惠医院治疗,到医院,申请人向医生反映双手麻木胀痛,医生提及可能伤及颈椎让其拍片,但是其认为没伤及颈椎便没有在意,只在医院检查了双手,当时并没有发现双手骨折,当日就开药离开了医院。

  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涂某某称申请人曾是第三人的员工,工作岗位是泵车司机,负责开泵车和操作泵车打料。2024年3月20日12时左右,涂某某的老公通过工作群安排申请人于14时左右驾驶公司的泵车前往涉案某某街某某号进行混凝土打料,15时左右,涂某某的老公接到申请人的电话,告知包工头当时在搅拌车加水,下楼梯时不小心脚滑摔下,申请人在楼梯下面将包工头接住导致受伤。

  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花人社中止编号:075《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涉案中止通知书),因申请人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法分清属当次伤害或既往导致结果或原有疾病,需要做关联性技术鉴定,现中止涉案工伤认定程序的时限。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2月26日、2月28日将涉案中止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和申请人。

  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关联性鉴定。

  2025年8月1日,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广司警司鉴中心〔2025〕临鉴意字第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五、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根据临床表现及影像学片所见,其‘颈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的诊断成立。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分析,本次事故可导致被鉴定人贺某某颈部损伤,但伤后CT、MRI片均未见颈椎骨折、脱位及异常信号影,说明此次作用于颈部的暴力较小,并不足以引起其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结合病历资料、案情及颈椎病的病因,被鉴定人颈椎间盘突出及颈椎病均为自身疾病,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本次事故可使其原已存在的颈椎间盘突出及颈椎病症状加重,致使脊髓损伤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综上,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第7d)款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贺某某2024年7月30日葡京娱乐场 第二人民医院‘颈椎间盘突出症’、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202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颈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的诊断与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发现有人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六、鉴定意见”部分载明:“被鉴定人贺某某202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腕管综合征’、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医院‘双侧腕管综合征’的诊断与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发现有人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完全作用。被鉴定人贺某某2024年7月30日葡京娱乐场 第二人民医院‘颈椎间盘突出症’、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葡京娱乐场 狮岭镇卫生院‘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202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颈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的诊断与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发现有人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被鉴定人贺某某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颈椎骨质增生;鼻咽顶后壁黏膜增厚并咽囊囊肿形成’诊断与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发现有人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之间无因果关系,没有作用。”

  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人社工恢复〔2025〕75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以下简称涉案恢复通知书),载明:被申请人已收到关联性技术鉴定结论,现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于次日将涉案恢复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于8月1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8月20日签收。

  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举[2025]0075号《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于2025年8月13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贺某某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于次日将该举证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

  工伤认定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荣誉证书。

  2025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载明:“……工伤伤情(或职业病)诊断结论:1、双手砸伤;2、腕管综合征;3、双侧腕管综合征。2025年1月26日受理贺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贺某某于2024年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受公司安排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碧桂园某某街某某号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人从搅拌车楼梯上掉下来,用双手去接人导致受伤。贺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被申请人分别于9月3日、9月15日将涉案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对涉案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8日,本府分别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听取意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称无补充意见。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第三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页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情况说明》《何某某等十五名拟评定见义勇为人员简要事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拟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病历诊断档案、花人社工伤举〔2025〕75号《举证通知书》《员工辞职申请表》《离职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声明》、调查笔录3份、花人社中止编号:075《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广司警司鉴中心〔2025〕临鉴意字第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穗花人社工恢复〔2025〕75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编号:〔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凭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葡京娱乐场 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承办所在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结合在案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员工辞职申请表》《离职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声明》等证据来看,申请人在2024年3月20日事发当时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3月20日12时左右,申请人接受第三人的安排,前往涉案某某街某某号处理混凝土打料工作。当天14时左右,申请人已到达涉案某某街某某号,14时30分左右,在浇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案外人王某某从搅拌车的楼梯上掉下来,其便伸手接住案外人王某某,因此导致其受伤。该情况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认定为工伤,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遗漏将申请人的“颈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不完全性颈部脊髓损伤”伤情(以下简称涉案六项伤情诊断)纳入涉案决定书的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发点是保护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主要因素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本案中,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涉案事故可导致申请人颈部损伤,但作用于颈部的暴力较小,并不足以引起其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而且,涉案事故也可使申请人原已存在的颈椎间盘突出及颈椎病症状加重,致使脊髓损伤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据此认为涉案六项伤情诊断与涉案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可见,涉案六项伤情诊断与涉案事故的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并非涉案六项伤情诊断的主要致伤原因,且涉案事故并非涉案六项伤情诊断的触发因素。此外,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腕管综合征”“双侧腕管综合征”与申请人的事发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起完全作用。因此,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双手砸伤;腕管综合征;双侧腕管综合征”的诊断伤情纳入涉案决定书中,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1月26日予以受理,后分别于2025年2月24日、8月7日中止和恢复涉案工伤认定程序,最终于2025年9月2日作出涉案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编号:〔2025〕41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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