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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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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38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6:12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山)行罚决字〔2025〕320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邱某某和他的儿子于2025年8月13日11时许,在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因排水问题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对方两父子用手对申请人进行推搡造成申请人倒地,导致申请人的头部、臀部受伤,申请人先后在葡京娱乐场 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共计17日。被申请人并未收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报告就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并对邱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伤情鉴定和行政处罚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对邱某某的处罚过轻,请求从重处罚邱某某,申请人的伤情不止轻微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8月26日,申请人陈某某控告:在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被人殴打。经调查,2025年8月13日11时许,因第三人邱某某住处的挡水墙妨害申请人住处的排水,申请人遂拆除上述挡水墙。第三人及其儿子邱某华为阻止申请人拆除挡水墙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冲突。随后申请人被第三人推倒,申请人因此受伤,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伤情为轻微伤。民警于2025年8月26日组织双方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5年8月26日对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查明,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告知第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制作穗公花(花山)立案字〔2025〕310966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载明2025年8月18日12时08分接报案人(即申请人)的报警事项,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为“2025年8月18日接报警人陈某某……来所报称,其于2025年8月13日11时许,在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因排水问题与邱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造成报警人臀部受伤,因双方是邻居关系,之前先自行协商未到所制作笔录,现受行政案件处理。”

  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作出穗公花(花山)立告字〔2025〕317584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的上述报案事项(陈某某被殴打案)已立案。申请人已于当日在该告知书上签名捺印。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结合申请人和邱某某、在场人员邱某华、陈某忠对现场图片的指认情况,经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和组织辨认,申请人和邱某某是邻里关系,邱某华是邱某某的儿子。2025年8月13日11时许,申请人因不满邱某某在其家地界内修建挡水墙,欲拆除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自建房(邱某某的房屋)旁边挡水墙,邱某某不同意,上前阻止申请人拆除,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关于双方发生冲突的具体细节,申请人称其与邱某某发生争吵期间,邱某某和邱某华两父子用手(轮番)推搡其(胸部),其一时站不稳就跌倒在地,由于当时是后倒的,其臀部着地,头部也碰了一下地面,造成其臀部、头部受伤。其晕了一会儿,起来拿起砖头砸挡水墙,邱某某的儿子见到后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但被他父母拦住,其见状就离开现场了。当晚其觉得不舒服,就报警处理,随后到医院治疗,因双方是邻居关系,想自行协商处理,因此直到8月26日才到派出所备案。邱某某承认其与申请人发生口角,用手和申请人互相拉扯的时候推倒了申请人。二人争吵时其儿子也和申请人发生争吵,当时其不想让申请人在其家门口吵架,想推走申请人,争吵期间就把申请人推倒了,申请人躺在地上不起来,一分钟后申请人站起来要继续拆墙,并且要用砖头打其,后其儿子听到其二人吵得很严重,遂从厨房出来,当时其儿子在切菜,手里拿着菜刀,其担心申请人误会,遂让其儿子返回屋内,后来有邻居过来劝架,村委的人也过来帮忙协商处理。当时其以为已和申请人谈妥,没想到申请人事后报警处理。另称其儿子并没有推搡或殴打申请人,当时其儿子大部分时间都在厨房做饭,中途出来了一下和对方吵架。邱某某的儿子邱某华否认其推倒申请人,称当日其在厨房煮饭,其父亲和申请人发生争吵,并把申请人推倒在地,其刚好走出去,在场看着,看到其父亲把申请人的砖头扔掉了,申请人躺在地上。申请人骂了几句又继续拿起木头欲拆墙,申请人与其母亲争吵,期间其抢回申请人手中的木头(砖头),并与申请人吵了几句。有同村叔公来劝架,劝走了申请人但随后申请人又返回拆墙。其听到声音后从厨房出来,手中拿着刀(当时在切菜,并无想过要伤害申请人),申请人以为其要拿刀砍他,其父亲叫了其返回屋内。之后申请人就离开了。晚上村委人员帮两方协调处理,双方都达成一致意见了,但申请人事后还是报警处理。申请人一直说其也有推倒他,但其当时走出来时,其父亲已经将申请人推倒了。陈某忠称案发当日12时许其听到有人在邱某某家门口吵架,看到申请人和一个男的(即邱某某)吵得很凶,其担心双方打架,遂拉开他们,并打电话给村委会,随后离开现场。其表示并没有看到申请人和邱某某发生冲突的经过,只看到他们吵架,也没有看到邱某某的儿子与申请人发生冲突。

  2025年8月26日,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向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出具编号:440114160800FL202503338《法医学伤情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伤者陈某某所受的损伤的初步意见为轻微伤。同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穗花公(司)鉴(法临)字〔2025〕3338号《鉴定文书》,载明2025年8月18日受理申请人的伤情鉴定委托事项,查:左臀部见挫伤……经审查2025年8月14日申请人的葡京娱乐场 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编号:FL250333801),结果为:左臀部损伤。申请人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体表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223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及邱某某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及邱某某均已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名确认,该二人并无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记录。

  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作出穗公(花山)调解字〔2025〕081502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其单位依法组织申请人和邱某某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调解不成功。申请人和邱某某二人均已于当日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捺印。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邱某某的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邱某某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邱某某:公安机关查明,其于2025年8月13日11时许,在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因排水问题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其用手对申请人进行推搡,造成申请人倒地导致头部、臀部受伤,申请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因邱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0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邱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邱某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主要认为邱某某父子二人殴打其,导致其受伤,且其对伤情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认为其伤情不止是轻微伤,但其当时并无向民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另其提出邱某某的儿子也殴打其,其不服被申请人仅处罚邱某某,未依法处理邱某某的儿子,对此,本府已向申请人释明其该主张属于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职(行政不作为)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建议申请人另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意见和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的是,案发当日11时许,申请人与邱某某因拆除挡水墙问题发生争执,期间邱某某用手将申请人推倒致伤,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邱某某的陈述内容、邱某某的儿子邱某华的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上述规定认定邱某某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邱某某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的起因、动机、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最终对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其先后在葡京娱乐场 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共计17日,被申请人在未收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报告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伤情鉴定,并根据当时的鉴定结果(轻微伤)对邱某某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其对伤情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处罚过轻的主张,对此,根据申请人提交其在葡京娱乐场 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治疗的病例资料,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至8月22日在葡京娱乐场 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情况记载为“胸闷1天。……患者1天余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为心前区闷胀不适感,范围手掌大小,持续数分钟至数十分钟不等,休息及活动后均有发作,无向它处放射,无恶心、呕吐,无视物旋转、晕厥、黑朦,无大汗淋漓、呼吸困难等不适,患者来我院就诊,急诊拟‘冠心病’收住我科。”入院诊断为“1.不稳定型心绞痛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冠状动脉肌桥4.慢性肾功能不全5.原发性高血压6.颈内动脉斑块7.垂体占位”。后其于2025年9月3日至9月9日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鞍区肿物”,住院经过“患者因头痛1月。入院,入院完善相关相关检查,我院全麻下行经鼻内镜鞍区肿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予止血、抗感染、营养支持等治疗,术后患者病情恢复可。术后病理待回报,予今日出院。”即申请人自述其于8月3日左右已出现头痛的情况,于案发次日出现胸闷1天的情况,上述情况与被申请人查明邱某某在2025年8月13日用手推倒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的头部、臀部受伤的事实,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不影响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九十条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申请人于涉案鉴定意见通知书作出当日亦已签名确认。申请人自认其在收到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书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其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才对其伤情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不符合前述规定。

  另关于申请人提出邱某某父子二人用手推搡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邱某某处罚过轻的主张,对此,根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当时所能调查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本案并无直接充分证据证实邱某华在案发当日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即无法认定邱某某父子二人结伙殴打申请人。行政机关对公民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对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的剥夺和限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邱某某有实施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府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山)行罚决字〔2025〕320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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