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13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山)行罚决字〔2025〕32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房屋生活设施遭到多次破坏,化粪池被他人填埋,楼面排水管被他人使用水泥灌注,失去功能。对方只承认砸烂一扇门窗、两块玻璃以及一栋铁门,不承认还砸烂了一扇门窗以及填埋化粪池、用水泥灌注排水管的行为,不修复也不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黄某某到花山派出所报称其在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房屋窗户的玻璃被人砸坏,损失价值约1000元。申请人称其与第三人卢某某有土地纠纷,但申请人认为其没有实质性证据,暂不需要民警找第三人卢某某核实情况。2025年9月9日,申请人到花山派出所称其2025年3月25日回到位于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房屋,发现房屋的门被损毁。申请人要求民警找第三人核实情况。经核实,第三人于2025年1月使用一块砖头砸坏申请人位于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房屋玻璃窗一扇。2025年3月底,第三人使用一块砖头损毁申请人房屋的铁门。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第三人已满七十周岁,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第三人。202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物证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第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后,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3日9时许,申请人黄某某报110称其位于在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房子窗户玻璃被人砸坏,损失价值约1000元。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当日作出穗公花(花山)立告字〔2025〕310432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对上述报案事项(黄某某被故意损毁财物案)进行立案处理。
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称报案当日9时许,其回到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家中,发现房子的铝窗玻璃(三面窗口的玻璃,2014年安装的,不记得具体价格,维修价值约1000元)被人砸烂了。其最后一次看见完好玻璃的是在2024年12月28日。该房子平时没有人居住,周边也无人居住,现场无安装监控视频,现场无发现留有作案工具。另申请人表示其与邻居卢某某有土地纠纷,其楼上的排水管在2024年9月份被人使用水泥堵住了,楼顶积水导致房子漏水,巷子的化粪池的盖子被人搬走了,被人使用水泥堵住了化粪池,至今未能解决该问题。
2025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山)行未结告字〔2025〕310146号《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涉案报案事项因无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公安机关将继续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025年9月9日11时许,被申请人民警获悉线索后在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抓获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嫌疑人卢某某,后将其传唤至葡京 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取证。
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和卢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根据被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结合申请人和卢某某对现场图片的指认情况,卢某某承认其损坏了申请人的门窗,但否认堵住申请人的房屋二楼天台位置的排水口以及破坏申请人家中的厕所;其称因不满申请人将化粪池修建在其家后门位置,其遂在化粪池附近修建了一堵墙,申请人将其修建的墙推倒了好几次,后来到了2025年1月份左右其一时生气就在家门口捡了一块砖头然后来到申请人的家门口位置,用砖头砸向申请人家中的一扇玻璃窗(上面有两块玻璃);后因化粪池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25年3月底左右,其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申请人家的铁门。申请人称关于2025年1月13日其到花山派出所报警反映玻璃被损毁的事项,民警已依法进行立案处理,但因现场并无痕迹物证和视频监控等实质性证据证明,遂拒绝了民警的提议,没有找卢某某核实情况;2025年3月25日其回家又发现门被损毁了,怀疑是卢某某损坏的,但也没有实际证据,后其主动联系民警,要求民警找卢某某核实情况;其表示卢某某只承认用石头砸烂其门和窗,其余一概不承认;其要求卢某某赔偿其修复不锈钢门的钱和更换窗的钱(共约1400元),并要求卢某某修复好天台排水管(约500元)以及家旁边的公共区域的“化粪池”(不清楚具体价值)。
同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申请人和卢某某进行治安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据此被申请人于当日制作穗公花(花山)调解字〔2025〕312213号《治安调解协议书》,依法载明双方调解不成功的情况,申请人和卢某某均已于当日在上述协议书签名捺印。
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卢某某作出《口头履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载明“经卢某某书面同意,卢某某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一案采用快速程序办理。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卢某某于2025年1月使用一块砖头砸坏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黄某某家中玻璃窗一扇(两块玻璃),后于2025年3月底使用一块砖头砸坏葡京娱乐场 花山镇某某村黄某某家门口位置的铁门。被损坏的窗子价值约1000元、铁门价值约400元的事实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卢某某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因卢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分别于处罚当日和次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卢某某和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事实有误(不完整),卢某某损坏其两扇玻璃窗(四块玻璃,约800元),不是一扇玻璃(两块玻璃),铁门价值约600元。砖头不是作案工具,不可能砸坏铁门。其表示有调解意愿,要求卢某某向其赔偿1400元损失,另外要求卢某某修复排水管和化粪池。被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另补充陈述表示社区民警已再次进行调解,但因卢某某只接受赔偿8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管辖,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2025年1月,卢某某因不满申请人修建了化粪池,故意损坏了申请人家中的窗户玻璃,后卢某某又于2025年3月损坏了申请人家中的铁门。上述行为造成申请人损失共约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卢某某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卢某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起因、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对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卢某某实际损坏的是两扇玻璃(共四块玻璃),砖头不是作案工具等问题,对此,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材料,因案发现场并无监控录像,申请人的房屋附近无人居住,现场也无留有作案工具等物证痕迹,申请人亦无实质性证据证明卢某某实施了其所述损坏另一扇窗、排水管和化粪池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卢某某使用砖头损坏了申请人家中的门窗和铁门(价值共1400元)进而对卢某某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采纳。申请人要求卢某某依法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府已告知申请人另行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予以主张。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山)行罚决字〔2025〕32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