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912号
申请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城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7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5〕322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对违法行为人加重处罚)。
申请人称:
2025年9月26日凌晨,李某某在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某某铺位用手打了申请人的脸部一巴掌,并公然辱骂、挑衅申请人,并威胁、恐吓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希望被申请人加重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需建立在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否在轻微伤以上,现对方被行政处罚后态度恶劣,不知悔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能使违法行为人实际认识到其问题,因此申请人要求加重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对方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9月26日2时许,申请人报称在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某某铺位被人打了一巴掌,被申请人接报后现场处警将申请人和第三人(李某某)带回城东派出所调查。案发当天,被申请人民警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功,遂行政立案。经调查,第三人拒不供认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申请人因第三人在收摊过程中将雨伞上的雨水抖落至其摊位而与第三人发生口角,期间第三人使用手掌拍打申请人右侧脸部。同日,被申请人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体表未见明显暴力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的同时,考虑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且申请人伤害后果较轻,认为第三人殴打他人属较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第三人作出罚款贰佰元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5〕3225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26日02时许,申请人方某某报案称其在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某某铺位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用手打了一巴掌,请求民警协助处理。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当日作出穗公花(城东)立告字〔2025〕318640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已立案。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结合涉案当事人的现场指认情况,经被申请人询问和组织辨认,2025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申请人在某某铺位摆摊卖柠檬茶,李某某在隔壁铺位摆摊卖钵钵鸡,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其中,关于双方发生争执的经过,申请人称李某某在收伞时故意将伞上的水抖下来,水溅到其摊位上的排插和制冰机,其见状遂与对方争论起来,对方气不过就直接上前打了其右脸部一巴掌。李某某否认其殴打申请人,称其收伞时不小心将积水溅到申请人的摊位上,申请人见状就辱骂其,其听到后十分生气,想动手打申请人,但当时其只是手做了一个扇巴掌的动作,完全没有碰到申请人。其表示当时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期间仅是用左手在申请人面前甩了一下,申请人的男朋友就在现场说“打人了打人了”,申请人则报警处理。证人黄某某的陈述内容与申请人基本一致,称其目睹了李某某与申请人发生争执的过程,期间该二人发生争吵,李某某徒手打了申请人右脸部一巴掌。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被申请人侦查和多方走访,案发现场并无监控视频。
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体表未见明显暴力损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256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及李某某上述鉴定意见。该二人均已于当日在该意见书上签名捺印,并备注“本人无异议”,在限期内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的相关记录。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李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李某某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民警组织申请人和李某某二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遂于当日制作穗公(花)调解字〔2025〕07310号《调解书》,依法将上述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李某某: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9月26日2时43分许,其在葡京娱乐场 新华街某某铺位用手打了申请人方某某脸部一巴掌,申请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体表未见明显暴力损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其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李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于当日作出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5〕322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9月28日、27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和李某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依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主要认为李某某事后没有悔改表现,没有向其当面道歉,没有赔偿其医药费,被申请人对李某某处罚过轻,要求被申请人对李某某加重处罚。另表示其系在被申请人民警电话回访时才知道被申请人已办结该案,当时没有任何人通知其该情况,其在9月28日才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民警在办案期间并没有询问其调解意愿,其当时有向民警提过要求对方道歉、赔偿误工费等诉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调解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管辖,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案发当日2时许,申请人与李某某在摆摊期间发生争执,期间李某某用手打了申请人的右脸部一巴掌,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体表未见明显暴力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李某某依法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李某某殴打申请人的起因、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对李某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对李某某加重(从重)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的规定,综合在案证据,并无相关证据显示李某某实施的涉案违法行为存在前述规定应予以加重(从重)处罚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其系在被申请人民警电话回访时才知道案件已办结,其于2025年9月28日才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对申请人被殴打一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经调查取证后于9月27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9月28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被侵害人),符合上述规定。
另申请人若认为李某某除殴打其外,还存在公然辱骂、挑衅申请人,并威胁、恐吓其的违法行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申请人提出要求李某某向其当面道歉、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建议申请人另行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主张。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加重处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7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5〕322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