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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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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86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5:59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单XX。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80599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l6时39分把车粤RXXXX8停在葡京 湖雅源北路旧村里面,也没有堵到消防通道和堵塞交通道路,因为申请人住在附近而且一路停了一百多辆车被雅瑶派出所选择性抄牌,申请人车上有电话,他们不打电话提醒,而是发短信提醒,申请人长年上夜班不及时接到短信。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因申请人家庭困难,父母儿子重病,200元罚款可够家人购药救命了,申请人以后再不停在此路段了,给申请人改正的机会。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5年8月26日16时许,执勤民警在葡京娱乐场 新雅街廊海西路巡查时,发现该路段停放的机动车未停放在停车位内,且车上无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遂通过短信方式提醒车辆所有人立即驶离(包括号牌为粤RXXXX8的小型轿车)。16时35分,因粤RXXXX8的小型轿车仍未驶离,执勤民警认定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场拍照固定证据,依法开具编号为440114761296184的《违法停车告知单》。

  2025年9月23日,复议申请人单XX到葡京 交管大队违法处理中队提供相关的资料处理以上交通违法,被申请人审核相关材料后,认定申请人单XX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单XX处以200元罚款。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法停车事实的认定与主观过错。从执法视频可见,廊海西路为双向两车道,道路狭窄,未设置任何停车泊位,道路两旁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已挤占了其他车辆通行的空间。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该路段,客观上已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构成违法停车。尤其关键的是,申请人曾于2025年4月22日因在本次案涉的路段违法停车被查处但不予处罚。该事实充分表明,申请人明确知晓该路段禁止停车,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主观过错明显。另,执法视频可以清晰地反映执勤民警已对沿路的违停车辆进行处罚,不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

  二、关于“通知方式”和家庭困难等情节。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16时05分通过短信平台向粤RXXXX8的小型轿车的车主发送违法停车提醒短信,告知其违法行为并要求立即驶离,已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所述家庭困难情况并非法定的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805998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26日16时许,执勤民警在葡京娱乐场 新雅街廊海西路(仲华路-雅源北路)巡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粤RXXXX8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上述路段,车辆停放位置无施划停车位,车上无司乘人员,因该车停放位置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执勤民警于16时05分通过短信平台向粤RXXXX8车主发送违法停车提醒短信,告知车主违法行为并通知其立即驶离。16时35分,因粤RXXXX8的小型轿车仍未驶离,执勤民警认定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场拍照固定证据,依法开具编号为440114761296184的《违法停车告知单》。

  2025年9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大厅处理RXXXX8的小型轿车的上述交通违法,被申请人根据违法图片及违法视频,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03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其开具编号为44011415080599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涉案路段为双向单车道,道路两侧设有黄色实线。2025年4月22日11时45分,涉案粤RXXXX8小型轿车在本次涉案路段违法停车,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警示,但未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勤经过、违停告知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警示告知书、视听资料、违停照片、短信提醒通知截图、证明、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之规定,本案中,2025年4月22日11时45分,涉案粤RXXXX8小型轿车在本次涉案路段违法停车,被申请人对其违停行为进行了警示,未予以处罚。申请人明知涉案路段禁止停车,但仍于2025年8月26日再次将机动车停放在禁停路段,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以家庭经济困难,未电话通知其移车等理由主张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80599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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