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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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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40号

发布日期:2026-01-15 15:12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赤综处字〔2025〕010260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赤综处字〔2025〕010260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儿子三兄弟于2024年在赤坭镇集益村三社建了一幢5层的房屋,由于对新政策认识不够深,建多了2层(报建3层)。由于本幢房屋系兄弟屋,报建时为了省点钱,只用了2个指标,还有1个指标没用上。所以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让申请人的儿子三兄弟补办多个指标,完善手续。希望重视,谢谢。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违法建设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辖区内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所属执法部门根据线索到位于赤坭镇XXX的房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得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XXX号),许可建设地上为3层,建筑高度为11米,基底面积为2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的房屋。通过丈量,申请人现场建设了占地基底面积为265.86平方米,层高5层框架结构的房屋,超出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占地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层数等建设指标,涉嫌违法建设,执法部门遂对涉案房屋进行拍照取证、对申请人(由申请人的儿子黄某某代为处理)进行现场询问,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普责〔2024〕01024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前自行整改(拆除超大部分,第四、五层)。该文书因申请人、黄某某均现场拒收,执法部门在集益村干部宋展鹏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

  2024年10月17日,执法部门要求申请人接受调查,因申请人书面委托其儿子黄某某全权处理,执法部门遂对黄某某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黄某某陈述:涉案房屋于2024年6月开始建设,实际建设占地面积为265.86平方米,层高为5层的框架结构,超出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和层数。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普责〔2024〕01027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再次要求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7日前自行整改。该文书因申请人、黄某某均拒收,执法部门采取留置送达。

  由于申请人在两次责令自行改正的期限内均未进行自行改正,违法情况存续未消除,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6日作出穗花赤综告字〔2025〕0102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责令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7日内自行拆除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部分的建筑的处罚。当日,黄某某签收了该文书。

  2025年9月9日,因申请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7日内自行拆除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当日,黄某某签收了该文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案中,因申请人建设了占地基底面积为265.86平方米,层高5层框架结构的房屋,超出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地上为3层,建筑高度为11米,基底面积为2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的许可内容,该超出许可部分的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合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XXX现场调查。现场笔录载明,执法人员发现上址正在建设农房,农房由申请人所建。申请人已取得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XX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建农房于2024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已建成5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约265.86平方米。被申请人提供了现场照片予以佐证。

  另查,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XX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发证日期是2024年5月30日,建设个人是申请人,建设位置是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集益村XX社X巷XX号,建设规模是:住宅楼1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1米,基底面积244平方米,建筑面积560平方米,用地面积244平方米。

  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询问调查。黄某某称,其是申请人的儿子,确认涉案农房已建成5层框架结构,占基面积约265.86平方米。

  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告字〔2025〕0102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直接送达给黄某某。

  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处字〔2025〕01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在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XXX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房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部分的建筑。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黄某某。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询问笔录、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XXX建设农房,已建成5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约265.86平方米。申请人已取得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XX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建设规模是:住宅楼1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1米,基底面积244平方米,建筑面积560平方米,用地面积244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之规定,申请人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案建筑超大超高建设部分已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部分的建筑,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赤综处字〔2025〕01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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