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37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8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因为被朋友诈骗了钱,申请人与女儿,于2025年6月18日去花东派出所咨询,没有做笔录;于2025年6月19日去花东做笔录;于2025年6月21日去花东派出所立案,当时立案是对对方进行刑事立案;于2025年6月21日21:09,收到兰所致电告知“若有人联系需要话派出所好,并说好话”;于6月26日打通对方电话,通知派出所去抓人,抓回来后对姓陈的进行审讯,2025年7月5日对方取保候审,口头承诺10天内归还全款,2025年7月10日没还款。2025年7月13日申请人与女儿再去派出所请求凌警官协助打电话给对方,对方才还回一万元。2025年7月14日22:18,李某某、宇哥民警再次协助申请人与女儿打电话,对方归还两万,2025年7月15日早上06:26对方再还4440元,2025年7月19日13:00对方归还一万(但因过期没有接收),申请人与女儿因多次拨打110,后被花东派出所传唤拘留。2025年7月20日早上05:01对方归还一万(但因过期没有接收),申请人与女儿因多次拨打110被花东派出所传唤拘留。2025年7月20日13:11对方再转一万,申请人的女儿于2025年7月21日10:38签收。2025年7月20日14:33对方再转两万,申请人的女儿于2025年7月21日10:38签收。2025年7月21日05:03对方转账一万,申请人的女儿同样于2025年7月21日10:38签收,直至对方已将全部诈骗案件款项归还(诈骗的款项由张某警官拿回四万元)。2025年7月15日16:00-17:00之间申请人与女儿在花东派出所找陈某某018***,让其叫兰所出来,对方不予理会。申请人与女儿在前台见兰所从监控室出来,叫他没有理会。申请人的女儿在7月15日17:38、17:42在派出所门口致电110,兰所出来询问“怎么啦”,申请人与女儿表示前面没有理会,所以没有理会兰所。最后李某某出警回来在门口沟通并邀请申请人与女儿进入所内喝茶吃饭,之前每次沟通都是李某某沟通态度好。7月15日21:20申请人的女儿致电110约派出所到花东政府门口天桥约谈,出警后两位民警在沟通和站在一起加起来时间30分钟左右,民警就在警车坐,对申请人与女儿不尊重。申请人的女儿在2025年7月16日再致电110,致电时间凌晨01:53、01:59、02:05、02:18,但在7月18日02:18-02:20之间申请人与女儿在花东政府门口被拘留,原因是扰乱单位秩序,多次拨打110。当时在政府门口抓申请人与女儿时,申请人的女儿已告知民警手受伤但还是被民警(工号不清楚,可以认人)大力抓,导致申请人的女儿的手严重痛,兰所问申请人与女儿为什么针对派出所。请问申请人与女儿针对派出所什么问题?申请人表示被诈骗的钱已经拿回,无再致电110,兰所告知申请人及女儿针对对方隐瞒真相,其需要了解隐瞒什么真相?手机一直给派出所看了加起来有7~8天左右,这样还看不到?
兰所将申请人及女儿带到派出所后,申请人表示需要找律师,兰所告知不能联系,7月16日将申请人及女儿带到拘留所,陈某某018***在录口供时对申请人及女儿进行大骂,并表示诈骗不关公安事,应向法院起诉,看申请人的女儿可怜才处理。申请人表示不满意,在拘留室期间申请人的女儿让陈某某018***打电话给姑妈煮饭给申请人的儿子吃,警号018989的民警陈某某对申请人的儿子进行侮辱,侮辱申请人的儿子是智障人士。是否按陈某某018***这样说可以做什么都不违法?申请人表示为何多次致电110,因派出所内民警让申请人与女儿去天桥打110直到天亮才回去。申请人从来没有致电110,但是申请人同时被拘留,觉得不合理。7月5日对方被取保候审,在7月5日10:06-10:08申请人的女儿致电兰所询问为什么释放对方,被告知是检察院释放。7月10日申请人及女儿前去葡京 兰花路检察院被告知没有收到该案件,并表示有监控,需要向公安了解。申请人认为兰所误导申请人去人民检察院浪费时间,表示有一天晚上不记得那一天,申请人与女儿在天桥坐到凌晨4点,有民警(不记得工号)表示申请人要跳桥喝完水再跳。7月16日申请人的女儿在拘留所听到不知道民警还是辅警说:“胡某某,这里不是收账公司。”
2025年11月7日,申请人及其女儿现场提交以下补充意见:
7月16日到拘留所,警员陈某某018***在录口供时对申请人大骂,在拘留室期间申请人的女儿让警员陈某某018***打电话给姑妈煮饭给申请人的儿子吃,警员陈某某018***对申请人的儿子进行侮辱,说申请人的儿子是智障人士。
两次刑事案件为什么可以同时取保候审的,出来几个月一点事情都没有,案件到那个环节?虽然申请人是经常打电话报警,如果民警能处理得好,需要一直打电话吗?也是被申请人民警诱导申请人母女二人去的。这些派出所都有监控的,然后在看守所打电话交代申请人的儿子去亲戚家里吃饭那肯定是有原因的(肠胃不好不能吃外卖),就这样为什么随便骂人是智障人士,自己都不会煮饭吗?
2025年10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事项回复说依法办理的案件,收到办理回复那为什么申请人写了16个问题给派出所和被申请人,为什么一个都没有解释清楚,还有上面文字那么多问题一个回复都没有,老百姓去哪里维权?老百姓的活路在那里?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7月15日21时许,申请人女儿王某某报警称民警未对其案件跟进处理,要求花东派出所继续跟进案件。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接110指示后到现场处警,向申请人耐心解释案件情况并警告申请人若再重复报警则涉嫌扰乱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秩序。申请人无视民警警告,使用其女儿手机不断拨打110报警电话。直到2025年7月16日,花东派出所民警在再次处警过程中将申请人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调查。经调查,申请人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5年6月21日,申请人女儿到花东派出所报称被人以找工作为由诈骗八万元。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被诈骗案刑事立案侦查。2025年7月5日,申请人获悉诈骗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为追回被诈款项,申请人在明知案件侦办工作持续开展、民警尽力追赃挽损、多次重复报警将会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以对案件办理进度不满意为由拨打110报警电话逼迫花东派出所加快追赃进度。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16日,申请人共使用其女儿电话以相同事由重复报警达64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和电子数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已得到解决,其通过重复报警64次以逼迫花东派出所加快追赃进度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罚决字〔2025〕31897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穗公花(花东)立案字〔2025〕310639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书》,载明其单位于2025年7月16日02时19分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案件,其中,“简要案情或报案记录以及有无接收证据”一处登记内容为“2025年7月15日21时许,我所民警接到王某某等人报警称民警未给其跟进处理案件,要求花东派出所跟进处理。我所民警到场后,耐心对王某某、胡某某解释案件情况并警告王某某等人重复拨打110涉嫌扰乱110接警台秩序,但王某某等二人不听解释也不愿到花东派出所,王某某等二人明确表示民警一旦离开便重复拨打110。后于2025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我所民警在陪王某某等人过程中发现王某某二人驾驶电动车离开后,便驾车驶离报警地点。随后不到十分钟,王某某等二人便返回现场并再次报警。我所民警再次到场,对其进行解释工作并警告不能再随便拨打110后,王某某便当着民警面再次拨打110。后我所民警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王某某、胡某某口头传唤至葡京娱乐场 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及其女儿王某某均承认其二人因得知此前以帮助王某某找工作为由诈骗了其家人约八万元的陈某某已被释放(实为取保候审),其二人想尽快追回欠款,遂在2025年7月份至被抓获期间多次使用电话号码“150……”拨打110报警电话。另外,申请人称从7月5日至16日,大约使用了差不多60次的110报警电话。7月16日2时许,其和王某某到花东镇政府旁的天桥处,当时其和王某某多次打了110报警电话。其表示王某某使用上述电话号码报警时,其均在现场,系其教王某某报警的。民警有当场向其解释和警告,但其觉得太慢了,缺钱用,只有通过报警才能追回欠款。王某某称2025年7月16日2时许,其当时在花东镇政府天桥底下,当时其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花东派出所领导带队到现场对其警告无用后,就将其抓获。其表示2025年7月份至被抓获期间每次拨打110报警时,其都和申请人在一起,有时系其自己要报警,有时系申请人叫其报警的。派出所民警曾多次警告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但其当时以为拨打110和派出所无关,以为随便打都可以,110接警员也没有和其说过多次无故拨打110是涉嫌违法的。另外其表示7月16日凌晨其和110说兰所要打其,系其乱说的,兰所并没有说要打其。
另查,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被申请人在王某某身上起获一台涉案手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150……”的共64个报警电话记录登记内容,经申请人及王某某指认,该二人承认2025年7月4日至7月16日,使用电话号码“150……”拨打110报警电话的通话记录确为64个,其中登记的报警内容主要为报警人不满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在侦查其被诈骗一案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其被诈骗的款项尚未追回,其认为派出所不作为,未依法处理其被诈骗的案件,遂多次报警。
再查,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已对王某某被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并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申请人,查明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申请人与王某某在不听民警解释和警告下,多次重复拨打110接警电话扰乱110接警台秩序。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8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已于2025年7月16日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听取意见。2025年11月7日,申请人现场向本府提交书面补充意见(详情见上文“申请人称”内容)。被申请人则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另补充陈述申请人教唆申请人的女儿重复多次拨打110,申请人及其女儿二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具有情节较重的情形,遂对其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报警通话记录截图指认、报警记录清单、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申请人因不满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侦查其被诈骗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且其被诈骗的款项尚未追回,认为被申请人民警不作为,遂多次教唆其女儿王某某重复拨打110接警电话,经民警解释、警告后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扰乱公安机关正常接处警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扰乱公安机关正常接处警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申请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次数、危害后果等因素,认为申请人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最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若认为被申请人民警在办案期间存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被申请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8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