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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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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06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4:49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18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详见附件;2.处罚警号036***警察执法简单,粗暴,故意激化矛盾;3.对申请人的身体伤害赔偿医药费。

  附件内容如下:跪求政府给申请人主持公正、公道、公平,036***警察简单、粗暴执法,故意激化矛盾。申请人7月3日准备自杀的推手:

  一、政府单位的不作为:没有积极化解源头矛盾

  申请人在广汽埃安花153800元买了1台新车,3个月充不上电,9个月电力系统出问题,并且在9个月之内小问题不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12345投诉,6月27日、28日一直向12345投诉,但一直没有政府单位出面处理协调,因此期间报警5次,但还是和稀泥、耍太极。

  二、广汽埃安的拖延:

  (一)27日—7月2日一直处于耍太极、玩手段,根本不顾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

  (二)7月3日即使同意签协议了,却还是拖延时间,告知申请人3个问题:(1)同意用11万元购买车子,但款项需在7月11日前才能完成;(2)没有误工费;(3)购买的全质保(延保服务)4000元与广汽埃安无关,实际就是广汽埃安的。

  三、广汽埃安的不作为:

  (一)2024年12月20日:第1次充不上电,沟通无效,报警时只派了1名普通客服和2名技术人员到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持续4个小时后客服经理才出面。

  (二)2025年6月26日:电力系统故障,功率、加速能力减弱,26日、27日、28日上午沟通都无效,28日下午报警,警察、司法所、街道办、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儿子在4S店持续5个小时(从下午4点至晚上9点),无一个高层人员出面协调(副总在8点左右来到现场,申请人还特意咨询,却被告知是普通员工)。

  四、广汽埃安处理事情的态度恶劣:

  (一)第1次电池充不上电,没有任何愧疚,但申请人在客服经理的沟通下,大度作出让步。

  (二)第2次电力系统出现故障,更加恶劣,只是表述第1次给了1万元补贴,没有任何因为此事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

  (三)把1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作为一张废纸,误工费总共只给1300元(申请人没有办法,知道斗不过他们,只能让步)。

  (四)故意拖延,给申请人经济、身体、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

  五、广汽埃安给申请人个人造成伤害:

  (一)经济损失:至少达15000元(误工费、申请人本人的来回交通、申请人儿子的来回交通)。

  (二)精神损失(无可估量):从26日晚上开始,持续到现在,失眠、精神紧张、头痛、头晕、厌食。

  (三)让申请人失去信用度:因申请人个人负债,而从6月27日至7月23日处理车子的事情,没有精力去赚钱,因此所有的债务全部停止还,被债主们每天追债。

  六、7月3日警察036***对申请人的伤害:

  (一)直接在申请人的伤口上撒盐,让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二)因为申请人受不了被侮辱,从7月7日出来后失眠、头痛、头晕导致申请人生病。

  (三)执法简单、粗暴:申请人的右手从7月4日开始就有点痛,到现在还是持续不断地疼痛,但由于没有钱,做CT要几百元而没有就医。

  (四)给申请人家人带来的伤害:申请人的儿子两个晚上没有睡觉。

  七、036***警察抓申请人的理由:

  (一)申请人没有真正的死,给他的工作造成了麻烦。

  (二)为了完成人头任务,从始至终没有了解整个过程。

  八、036***警察故意激化矛盾,让矛盾升级:

  (一)在广汽埃安的客服经理明确说自己愿意拿1000元误工费给申请人,申请人也同意,双方和谐解决了的前提下还故意不顾源头矛盾已解决,还要升级事态。

  (二)双方在司法所已经准备签订协议,把此次事件和解了,还故意激化矛盾,简单、粗暴、伤害申请人的身体。

  请严查036***警察,并且让他向申请人道歉,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补偿。

  买车153800元的钱,是申请人的身家性命,是申请人生活的来源。对方导致申请人1个月没有收入,却只给申请人1300元的误工费。但申请人知道申请人现在力量太弱了,暂时不得不妥协。

  036***警察只看到拿刀,且申请人并没有伤害任何人,只是申请人自己拿刀出来,却没有了解拿刀背后的原因,申请人已经从27日—7月3日被高压逼疯了,具体原因如下:

  1.2024年9月5日才分期付款买的车,却在第3个月出现充不上电,当时就提出来退车,广汽埃安各种理由不退,申请人让步了,却没有想到又只开6个月,又出问题了,要求解决却又一推再推。

  2.从6月27日—7月3日期间,因为这台车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儿子都在处理这个事情而没有收入,请问让申请人怎么活?

  3.到了7月3日好不容易协调好,对方愿意以11万元买回去,却还要拖时间,要到11日才能给申请人,请问申请人怎么生存,谁能把这段时间的工资给申请人?

  4.7月3日广汽埃安还说之前买的4000元质保没有得退,与他们无关,实质就是他们的,这样的欺诈、套路谁受得了?

  5.申请人已经负债累累,只想活下去。6月27日—7月3日之前几个债主都在找申请人要钱,而因为此次事件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儿子7天没有收入,没钱还给他们,也快被逼死了。

  在7月3日源头矛盾已经要解决的前提下,036***警察却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激化矛盾。本来已经可以解决的事情他来激化矛盾!……申请人原本还只是想把申请人的血汗钱拿回来,……如果还是有人觉得申请人胡搅蛮缠,请求036***的警察把这段时间的工资全部给予申请人,解决申请人的生存问题,申请人一定冷静、就此了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7月3日16时许,报案人洪某某报称一名女子(即申请人李某某)到其工作的公司哭闹后对其持刀追砍。经调查,2025年7月3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因购车纠纷在花城街司法所与埃安4S店工作人员进行协商。7月3日16时许,申请人因其诉求未得到全面充分满足,遂购买水果刀前往埃安4S店闹事。在闹事期间,申请人为达到诉求,通过手持水果刀追逐埃安4S店工作人员、手箍工作人员脖子、大声哭喊等方式扰乱案涉4S店的公司秩序。上述行为致使案涉4S店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视听资料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于2025年7月4日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在认定情节较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和影响进行量罚,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3日16时许,报案人洪某某报警称其在葡京娱乐场 花城街某某中心上班时被一名女子(即申请人李某某)持刀追着,现场没人受伤。被申请人花城派出所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接报当日作出穗公花(花城)立告字〔2025〕315708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对洪某某的上述报案事项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经被申请人询问和组织辨认,涉案店铺的员工洪某某、李某、张某某、徐某某均陈述了案发当日申请人在涉案店铺“闹事”的经过。其中,洪某某称其系某某中心的销售助理,案发当日16时许,其上班时看见申请人(一名身穿绿色衣服的女子)在其公司门口跪着并哭喊,公司领导遂吩咐现场员工不要围观并疏散在场客户。后申请人拿着一把水果刀(长约15cm的尖刀)冲向其,其马上跑开,申请人一直追着其挥刀,后其跑走了。其称申请人此前与其公司有消费纠纷,双方已在司法所协商好,但申请人不满意公司没有向其赔偿误工费,遂来其公司闹事。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其他客户来其公司看车,对公司员工的生命造成了威胁。李某称案发当日其和同事洪某某在店铺内聊天时,突然看见申请人手里拿着东西(听同事说是一把刀)跑向其,并追着他们跑,其和其他同事跑开后,申请人从后门出去了。张某某称案发当日16时许,其在售后前台交车,突然有一名女子(即申请人)在其身后勒住其脖子,用力将其拖走,后面其旁边的4名同事过来拉开申请人,期间申请人扯掉了其一只耳环。其同事将申请人控制住后,申请人的裤袋里掉出一把水果刀,其同事将刀捡起来,后面把申请人放开后又追着其他同事。后申请人走到售后前台的门口蹲着,抓住刚准备进入室内的同事张某康的肩膀,张某康挣脱跑走了,之后申请人的儿子将申请人捉住拉了出去外面。徐某某称案发当日其看到申请人手上并无持刀,遂让申请人进入到售后部门处,申请人见到其后,用手抓住其手,说“我已经一个星期没有收入了”等话语,随后申请人到其身侧用手勒住其脖子,其同事前来劝阻,其见状就挣脱了。约1分钟后,申请人就用手勒住其同事张某某的脖子,随后被其他同事拉开。之后申请人开始追逐其和其他同事。最后民警到场控制局面。申请人详细陈述了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其在某某中心购买小车后产生售后纠纷的经过,期间其曾报警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经调解,对方公司杨经理提出以11万元收购其购买的小车,并约定7月3日到花城街司法所签订协议。7月3日下午,其因不同意杨经理提出车款要等到7月11日(才能支付)的条件,一气之下遂独自一人开车到某某中心店找老板和经理沟通,期间途经一间便利店时其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其裤袋里,打算万一沟通无果后自杀。因没有找到老板和经理,其遂到处抓店内的员工,男员工跑得快其无法抓到,跑的过程中其拿了裤袋里的水果刀出来,左手持刀帽,右手持小刀(刀刃向上),约1分钟后其将水果刀放回袋里。后其在售后接待室从身后抓住了一个女员工(即张某某),用小臂控制住张某某的脖子,叫张某某跟着其,逼老板和经理出面沟通。随后其他员工过来掰开其手,分开了其和张某某,其坐在地上,裤袋里的水果刀就掉了出来,之后被其他人捡走了。其称其当时在哭,没有吵闹。申请人的儿子钱某某称案发当日14时许,其母子二人在司法所与杨经理沟通协商退车的纠纷,期间申请人不同意杨经理的条件,独自先行前往店铺,其遂和杨经理一起前往店铺。其到达店铺后,其在门口等待申请人,后二人一同进入店内,申请人一直在哭,其和杨经理在门口沟通。16时许,其听到店内有吵闹声,其进入店内看见申请人抓住一名女员工的肩膀,其遂马上将申请人拉开,随后申请人躺在地上,工作人员告知其申请人拿刀追他们。其表示没有发现申请人身上有刀,没有看见申请人拿刀,没有看见申请人拿刀追人。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制作的《检查笔录》,2025年7月3日17时许,民警对案发现场,即葡京娱乐场 花城街某某中心进行检查,在通道处起获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被申请人依法对该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扣押30日。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涉案店铺的监控视频,结合涉案人员对现场照片、物证照片以及视频截图图片的指认情况,视频显示2025年7月3日16:33左右,有人在涉案店铺室内大声说话并哭喊,16:34:40左右,两名男子快速跑到玻璃门口,身后有一名身穿绿色衣服(即申请人)的女子持刀追着他们,随后申请人持刀走向外面。16:35左右,涉案店铺售后接待室数名身穿深色衣服的员工坐在工位前办公,后有一名身穿绿色衣服的女子(即申请人)不顾他人的劝阻,径直进入售后接待室,冲上前拉扯一名女员工,在现场大声说话,用手勒着该名女员工的脖子,在场人员遂上前劝阻并拉开申请人,后申请人一直坐在地上。16:39左右,申请人站起来,上前从身后用手勒住另一名女员工的脖子,随后被拉开。申请人在现场不断来回走动并大声说话,追着一名女员工,该名女员工跑开后申请人从玻璃门走出接待室不久后又折回,在现场不断来回走动又走出接待室。16:44显示申请人坐在接待室门口,见一名男员工走入接待室时,上前用手扯住对方的衣领位置,对方甩开申请人,申请人被他人拉开。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16时30分许,因不满葡京娱乐场 花城街某某中心的车辆售后问题,进入某某中心采取用手箍工作人员脖子、持水果刀追赶工作人员、大声哭喊等方式扰乱某某中心的单位秩序。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收缴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因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于同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8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收缴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申请人已于当日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依法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其中,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主要认为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埃安无果,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找埃安解决购车售后纠纷,被申请人民警却以寻衅滋事传唤其,最后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其,期间警号036***的民警执法简单粗暴,对其人身造成伤害,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另表示其有调解意愿,要求该名警察向其赔礼道歉,赔偿费用,要求本府作出支持其复议请求的结果。被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致,补充陈述鉴于申请人作出上述行为事出有因,其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减轻处罚,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另被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调解条件。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案发当日16时许,申请人因不满涉案店铺杨经理关于购车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购买并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涉案店铺欲找老板协调处理。进入店铺后,申请人在现场哭喊,手持水果刀追逐在场员工,用手勒住员工张某某和徐某某的脖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申请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起因、动机、危害后果、情节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决定对申请人进行减轻处罚,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收缴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合法有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花城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粗暴执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建议申请人另行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另需指出的是,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被申请人并无向其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无法向本府提交该决定书作为证据材料的问题,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申请人已在该决定书上签名捺印,但被申请人还应当场交付涉案决定书给申请人,因申请人在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称被申请人并无向其送达纸质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对此,被申请人表示办案民警已向申请人出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亦已在该决定书上签名捺印,但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其举证不力的后果。鉴于本府并未因申请人在提交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时未提供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事后亦无向本府提供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并未增加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实际上未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的行为确有不当,对此,本府严肃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上应加以注意,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程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18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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