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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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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801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4:45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0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其赔偿。

  申请人称:

  别人多次找申请人麻烦,申请人打110派出所不处理,警察故意激怒申请人,然后把申请人控制起来,拘留申请人十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8月17日上午,申请人赵某某报警称与路边的摊贩有纠纷。城西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警过程中,申请人还多次恶意拨打110报警,并辱骂处警民警,处警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传唤。传唤期间,申请人在城西派出所大堂内对民警罗某某辱骂并朝罗某某脸上吐口水。另外,申请人在执法办案中心门口辱骂民警陈某某,并朝陈某某脸上吐口水。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该法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大队接报城西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内有一名男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线索。经初步调查,申请人赵某某在2025年8月17日7时许报警110称与摊贩有纠纷,民警到场处置和传唤期间申请人多次恶意拨打110报警,并威胁、辱骂民警,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大队遂于接报当日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经被申请人询问和组织辨认,申请人称案发当日6时许,其在花城路遇到此前与其发生过矛盾冲突的摊贩,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其看到其手表坏了,认为是对方弄坏了,遂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其认为民警没有帮助其解决问题,遂拨打110要求更换处警的民警,电话沟通期间,其忘记是否有辱骂民警。随后到场的民警将其控制起来并带回派出所调查。在派出所期间,一名男子突然辱骂其,其与对方发生冲突,后民警将其二人拉开,其在等待接受调查期间,不间断拨打110要求派出所处理其当天发生的事情。所长当面与其沟通,其也不满意所长。其等了一两个小时后,去前台问几点能够处理其事情,多次无人处理后其遂大声在前台质问。随后有民警将其控制起来,其有反抗的行为,向所长的脸上吐了口水,期间也骂了警察不作为、是畜牲等话语。之后其被带去执法办案中心,因一名警察用力控制其导致其手好痛,其就辱骂该名警察是畜牲,不配当警察,还向该名警察脸上吐口水。证人广某某称案发当日7时许,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陌生男子(即申请人)无故走到其摊位前与其聊天,后其不想再与申请人聊天,欲赶申请人走,申请人用手指着其骂,骂了其15分钟左右,申请人说其进货便宜,骗人,就报警说要警察来管其。民警到场处置期间,申请人态度很恶劣,一直骂其和民警,骂警察不作为等,民警已向申请人表明身份,但申请人不听,仍继续拨打110报警,后申请人被民警控制起来带走。民警陈某升、康某洪、杨某、罗某威均详细陈述了申请人阻碍执行职务的经过,称申请人在案发当日报警110称与摊贩有纠纷,手表被他人损坏,城西派出所民警康某洪到现场处置,向申请人解释,但申请人不满意,康某洪现场向其出示警察证并劝说申请人,但申请人仍拨打110报警,申请人被带回派出所期间,不停地辱骂康某洪。派出所以扰乱单位秩序传唤申请人,申请人反抗,在派出所大堂内大吵大闹,对民警罗某威多次辱骂并且朝罗某威脸上吐口水。申请人被制服后带往执法办案中心期间,多次辱骂、扬言威胁民警陈某升、杨某,并朝陈某升脸上吐口水。申请人辱骂上述民警的话语具体是“畜牲、你不配做人民警察、我*你的*”等。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城西派出所大堂的监控视频,结合涉案人员对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图片的指认情况,画面显示2025年8月12日07:20左右。民警到场处置,申请人在现场向民警详细陈述其与对方(即摆摊的小贩广某某)发生纠纷的经过,要求民警依法查处,期间申请人情绪愈发激动,多次用手指着和大声骂广某某和民警。07:48左右,另一名民警来到现场协调处理,申请人称其手表损坏,要求民警处理。民警现场向申请人出示警察证,劝告申请人不要重复拨打110报警,但申请人不听,随后数名民警将申请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期间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在车内不断辱骂、扬言威胁民警。当日12:50左右,申请人在城西派出所接警大堂内大声吵闹,民警多次劝阻但无果,随后民警将申请人戴上手铐,传唤申请人接受调查,申请人反抗,不断辱骂民警,民警遂强制带走申请人。12:52左右,申请人在派出所门口仍不断反抗,期间申请人不断靠近一名男性民警。12:56左右,申请人被强制带离派出所。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案发前六个月内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查明2025年8月17日凌晨,申请人多次对城西派出所民警康警官进行辱骂,在民警处置过程中多次拨打110扰乱单位秩序。民警以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对申请人依法进行传唤时,申请人在城西派出所大堂内对罗所长多次辱骂并且朝罗所长脸上吐口水。申请人不听劝阻,在执法办案中心内继续对陈警官多次威胁,辱骂,并朝陈警官脸上吐口水。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拒绝在该笔录上签名,被申请人民警依法记录在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0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拒绝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被申请人民警依法记录在案。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依法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其中,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主要认为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不作为,民警在处警的过程中故意激怒其,在派出所期间故意拖延其时间,强行控制其时弄疼其手,导致其情绪失控,才对数名民警作出上述行为。被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案发当日7时许,处警民警康警官到现场处置申请人的报警事项,申请人不满处理结果,多次辱骂康警官;后申请人被带往派出所,期间在大堂大声吵闹,辱骂民警罗警官,并向罗警官脸上吐口水;后申请人被带往执法办案中心,申请人又多次辱骂、威胁陈警官,并朝陈警官脸上吐口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虑申请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起因、次数、危害后果、情节等因素,最终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城西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申请人另行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0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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