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791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葡京娱乐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养老金。
申请人称:
申请人补交二十年的社保费,为何第一个月收到养老金为1247.16元。广州市最低社保养老金为2500元左右,请相关部门重新核算。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梁某某于2025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当场受理其申请。
经核定,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合计240个月,于2025年7月补缴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共计166个月的缴费,到账时间为2025年7月7日。由于申请人于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时段缴费类型为补收核定(属于应参未参),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第二大点第4小点的规定,该时段缴费指数的计算采用了补缴时上年度即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的数值。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5年7月18日办结此业务,系统生成《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退休时间为2025年7月,2025年8月开始领取退休金,目前退休金为1247.16元/月。核定表作出后,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核定情况,申请人已于2025年8月25日领取该核定表。
二、申请人主诉实际上是认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所核定的实际缴费指数和过低,导致退休金过低。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符合社保政策的,是计算正确的。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附件2中第二大点第4小点规定,“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政策,由于申请人于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时段缴费类型为补收核定(属于应参未参),该时段缴费指数的计算采用了补缴时上年度即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的数值。故申请人补缴时段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过程如下:
199808-199906:实际缴费指数=575÷9167=0.0627
199907-200006:实际缴费指数=632÷9167=0.0689
200007-200008:实际缴费指数=665÷9167=0.0725
200401-200406:实际缴费指数=754÷9167=0.0823
200407-200506:实际缴费指数=892÷9167=0.0973
200507-200606:实际缴费指数=1118÷9167=0.122
200607-200706:实际缴费指数=1118÷9167=0.122
200707-200806:实际缴费指数=1309÷9167=0.1428
200807-200906:实际缴费指数=1472÷9167=0.1606
200907-201006:实际缴费指数=1472÷9167=0.1606
201007-201102:实际缴费指数=1655÷9167=0.1805
201103-201106:实际缴费指数=1818÷9167=0.1983
201107-201206:实际缴费指数=2018÷9167=0.2201
201207-201306:实际缴费指数=2258÷9167=0.2463
201307-201312:实际缴费指数=2529÷9167=0.2759
201401-201412:实际缴费指数=2139÷9167=0.2333
201501-201509:实际缴费指数=2408÷9167=0.2627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对其养老待遇计发正确,不存在错误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14日,申请人梁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户口簿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请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资料。
经查,被申请人经查询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申请人于2025年7月补缴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共计166个月的缴费。
《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申请人自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在广州市参保,实际缴费年限合计为240个月。
另查,通过查询广东统计信息网官方网站关于广东统计年鉴2024年第四编就业和工资之4-9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情况,可见2014至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827元、66296元、72848元、80020元、89826元。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生成及调整的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载明:“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请各市以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上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载明:“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请各市以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 号)载明:“据统计,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167元。……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流水号:442507183509925823,以下简称涉案核定表),核定申请人基金养老金1247.16元/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自2025年8月开始。申请人对涉案核定表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0月13日,本府对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7月7日补缴了1998年至2015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保险费用,且公司自2015年开始都为其逐月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但之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费用却只有1200元左右,其认为并不合理。
2025年10月29日,本府对被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被申请人称无相关意见补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户口簿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请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广东统计年鉴2024年第四编就业和工资之4-9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情况、《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 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葡京娱乐场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核定表的实际缴费指数和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大点第(四)点、第(五)点:“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补缴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保险费用,该补缴部分实际缴费指数和的计算过程如下:
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575÷9167)×11=0.6897;
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632÷9167)×12=0.8268;
2000年7月至2000年8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665÷9167)×2=0.145;
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754÷9167)×6=0.4938;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892÷9167)×12=1.1676;
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118÷9167)×24=2.928;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309÷9167)×12=1.7136;
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472÷9167)×24=3.8544;
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655÷9167)×8=1.444;
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818÷9167)×4=0.7932;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018÷9167)×12=2.6412;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258÷9167)×12=2.9556;
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529÷9167)×6=1.655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139÷9167)×12=2.7996;
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408÷9167)×9=2.3643。
申请人自2015年10月起逐月缴费至2021年11月,这部分的实际缴费指数和的计算过程如下: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408÷4986)×9=4.347;
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408÷5525)×3=1.3074;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906÷5525)×9=4.734;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906÷6071)×6=2.8722;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170÷6071)×6=3.1332;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469÷6668)×12=6.2424;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7486)×6=3.048;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6338)×6=3.6;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6756)×12=6.7548;
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4588÷7647)×5=3。
以上指数和相加得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为65.5112,与涉案核定表所示一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之规定,广东省省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从申请人的参保情况来看,申请人于2025年7月补缴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共计166个月的缴费,2015年10月起逐月缴费至2021年11月共计74个月,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为240个月,并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相关标准核定申请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额为1247.16元,合法有据。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涉案核定表,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核定表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