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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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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788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0:44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新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立告字〔2025〕3174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号码为178……的电话内容是告知申请人的宽带即将过期,需要重新缴费才能继续使用。由于申请人从事电器维修行业需要网络,就同意办理手续。对方称移动工作人员前来办理,于2025年8月22日16时30分来了一个戴着中国移动工作证的男子。申请人问他申请人的宽带是什么时候过期的,他通过查询信息后告诉申请人是8月23日过期。于是申请人就开始办理手续,对方拿出收款码要求申请人支付1740元费用,刚好申请人的邻居提醒申请人套餐是终身免费,于是申请人就报警求助,该男子听到报警后就要逃跑,申请人拉住对方,直至被申请人民警来现场将其带走。

  该男子佩戴中国移动工作证,中国移动公司人员告知申请人没有委派相关人员办理手续。该男子在与申请人见面期间,其沟通的内容都是告知申请人宽带过期,诈骗目的明显。该男子出示收款码向申请人收款的动机明显,利用虚构事实实行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附上现场监控视频3分44秒。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月21日下午,一名自称是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致电申请人冯某某称为其宽带办理相关业务。8月22日16时许,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员工陈某某到申请人家中为申请人办理宽带业务。业务内容是预存1740元话费,每月的宽带套餐升级并赠送手机一部。申请人认为陈某某的工作证简陋并且申请人的电话号码绑定的宽带是终身免费,于是报警称陈某某涉嫌诈骗。经核实,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移动公司签订了《广州移动社会渠道网点通用授权业务合作协议(2025年V2版)》,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经理陈某烽指派业务员陈某某前往葡京娱乐场 大华村大湖庄70号七巷8号给申请人办理套餐。另外,陈某烽和陈某某均是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并签订劳务合同。被申请人认为该事件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穗公花(新东)不立告字〔2025〕3174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陈某某代表真实存在的、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国移动公司,承诺提供的“宽带服务”也是真实存在的商品,即使业务员陈某某在介绍宽带服务时可能存在不实宣传、解释不清的行为,但与诈骗中的虚构事实有本质区别。申请人与业务员陈某某的纠纷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报称的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立告字〔2025〕3174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立告字〔2025〕3174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22日16时许,申请人冯某某报案称其在葡京娱乐场 紫薇路某某店内被自称是中国移动宽带业务的工作人员诈骗。同日,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详细陈述其被诈骗的具体经过,称8月21日15时许自称是中国移动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其宽带到期,需重新续费才能正常使用,其表示同意继续续费。次日16时许一名男性业务员来到其上址店内为其办理续费业务,称其宽带23日到期,要求其扫码支付1740元费用。该名男子携带的工作证很简陋,没有钢印。期间因其邻居提醒其原套餐是159元每月,享受终身宽带免费,其遂没有向对方支付费用,认为对方诈骗其,马上报警处理,并将门锁上,防止对方逃跑。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追究对方诈骗、泄露公民信息的法律责任,要求被申请人查询对方在近一年诈骗他人的行为情况,保留追偿其损失的民事权利。

  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业务员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陈某某称其系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北京路第二分公司的业务员,案发当日16时许,其根据公司陈经理的工作安排,来到上址给客户办理套餐。该套餐叫预存版大金币业务,通话时长和流量均比原套餐有所增加,赠送免费宽带,套餐内容是每月159元升档为199元,时间为3年,升档后送xiaomi 14R手机。另外,其向客户收费1740元是指客户需要预存1740元才能办理上述套餐,预存1740元,分三年返还到话费,每个月约返还49元。办理期间该名客户怀疑其身份,其当时将工牌给对方看,但对方不信,反而将门反锁并报警,不让其离开。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与陈某烽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证、公司派单APP截图、《5G金币类优惠购机活动通用协议V4》等证据为证。

  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经理陈某烽进行询问调查。陈某烽称其系根据公司的业务员的通知,派陈某某上门给客户办理套餐(5G优惠购机套餐,内容和陈某某陈述的基本一致)。其公司有和中国移动签订业务办理协议,但因陈某某对业务理解出现误差,业务知识不熟,表达方式不完善,才会对客户称对方的宽带已到期,导致双方在办理套餐期间产生误会。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广州移动社会渠道网点通用授权业务合作协议》《劳务合同》《5G优惠购机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经查,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内容(时间段为2025年8月22日16:32至17:00),画面清晰反映了申请人与业务员陈某某沟通办理套餐的过程,期间申请人咨询陈某某其宽带是否下个月过期并要求确认清楚该问题,否则其不需要办理。陈某某回复称:“我这里查询不到,业务那边有电脑可以查……我让那边给你回个电话……”“后台那边说是23号(过期)”。在双方沟通办理套餐的过程中,陈某某告知申请人要交费1740元,管3年,有手机、电磁锅赠送等。随后申请人在查看陈某某的工作证后,表示质疑,并锁门阻止陈某某离开其店铺。申请人认为陈某某诈骗,遂打电话报警,并致电中国移动,希望协助查处。期间陈某某向申请人解释称其昨日并没有打电话给申请人,是业务那边联系的,其系公司派单才过来负责办手续的,其宽带过期的问题其本人无法查询,是业务(后台)那边查的。16:58左右,民警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报称的报案事项(申请人被诈骗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遂向申请人作出穗公花(新东)不立告字〔2025〕3174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该告知书“报案人”一栏处签署有“冯某某”以及当天日期。申请人对该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依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主要认为对方虚构其宽带到期的事实,要求其支付1740元费用,明显属于诈骗的违法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案发当日的监控视频。其认为被申请人应该调查对方诈骗他人的次数,依法处理对方,避免有其他群众上当受骗。被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致,并无补充意见。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证照片、公司派单APP截图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合同、5G优惠购机告知书、广州移动社会渠道网点通用授权业务合作协议、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报称其被诈骗一案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职责。

  本案中,案发当日16时许,负责办理宽带套餐业务的业务员陈某某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来到申请人店内为申请人办理套餐,告知申请人,经业务后台查询,申请人的宽带到期,需续费宽带,并拿出收款码要求申请人支付1740元。因申请人的原套餐是每月159元,享受终身宽带免费,申请人认为对方诈骗其,遂报警处理,要求被申请人对对方进行立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诈骗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其财产。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及时进行登记,经调查核实后,综合在案证据,查明陈某某和陈某烽是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有权向客户宣传、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业务,陈某某要求申请人支付1740元的套餐是真实存在的通讯服务。办理套餐期间,业务员陈某某向申请人推广套餐时表述经业务后台查询宽带到期需续期的内容,虽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没有骗取和占有申请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前引条款规定的诈骗行为。申请人与业务员陈某某之间的纠纷,应属于民事领域电信服务纠纷范畴。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合法有据。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立告字〔2025〕3174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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