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769号
申请人:广州XX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的穗花赤综处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赤综处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因使用鱼塘过滤水作为饮用水而对申请人作出处罚。但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接通自来水系历史遗留问题,且已在协调处理中
申请人未独立开户接通自来水是长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非申请人主观故意未办理相关手续。针对此问题,申请人已积极主动联系当地村委进行协调处理,村委明确答复待区域自来水接通后,将协助申请人办理开通使用手续。目前申请人正在等待村委通知,积极推进自来水开通事宜,不存在拒不解决饮用水问题的情况。
二、临时外接水源客观上无法实现
考虑到员工饮水需求,申请人曾计划从附近第五、第六经济社临时接水使用,但实地查看后发现,两地距离过远,接水管道铺设难度极大,且日常使用中存在水压不足、维护不便等问题,客观上无法实现临时外接水源,并非申请人未尝试解决饮水问题。
三、鱼塘过滤水使用未造成污染,且符合养殖实际需求
申请人使用的鱼塘过滤水来自自有承包的鱼塘,水质经过过滤处理,保障员工基本饮水安全。同时,申请人在使用及排放过程中严格把控,未产生污染问题。此外,适当使用和排放鱼塘水是鱼塘养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用于调节水质、保障养殖环境,且该鱼塘为申请人独立承包,不涉及与其他产业的纠纷,未对周边环境或他人权益造成影响。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申请人并非故意违反饮用水相关规定,而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使用鱼塘过滤水且已在积极推进自来水开通事宜,未造成不良影响。恳请复议机关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和整改努力,依法审查并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承诺,将持续跟进自来水接通进度,在自来水接通后第一时间办理开户使用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需要,申请人愿意随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第二条,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168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辖区内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2025年5月28日,葡京娱乐场 水务局向被申请人发出《水事违法案件线索交办通知》,将申请人涉嫌未办理取水证,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线索转交被申请人处理。
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所属执法部门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了涉嫌违法的具体位置并采取执法记录、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同时,按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况,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进行检查询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徐某确认:申请人于2019年进驻案涉场地,从事生产水泥预制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使用水泵就近取用鱼塘地表水,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等现场检查情况。同日,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普责〔2025〕060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徐某签收),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5年6月6日前自行拆除取水设备,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6月6日,执法部门对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徐某陈述:申请人于2019年9月进驻案涉场地,因该场地未通自来水,所以申请人偶尔使用水泵对自己承包隔壁的鱼塘进行取水,没有安装水表,取水用的水泵功率为2.2千瓦,连接的水管口径为1.5厘米,每天取水大约1平方米,取水用作生产混凝土水泥构件,没有用于生活用水,生活用水使用的是村的水塔水;其不清楚取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照,所以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执法部门于2025年6月24日提交立案审批,被申请人于6月26日审批同意立案。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审核调查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告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罚款25000元,并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文书,但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的某村委干部梁莫见证下,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并现场宣读该文书内容。因申请人未在上述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通过并经集体讨论研判后,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5000元的罚款。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文书,该文书由徐某的亲属商某代为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调查情况,申请人从2019年9月进驻案涉场地后,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多年通过水泵抽取地表用水用于生产经营,违反了上述第四十八条规定,且不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证的情形。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责令改正后,主动拆除了实施违法行为的水泵等抽水设备,消除影响。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依照上述第六十九条规定,并结合《广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内的裁量情形,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处罚幅度为20000元至44000元的从轻档次,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于25000元的罚款。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已综合考虑违法情节以及具体情况,在裁量幅度内处以25000元罚款属于合理范畴。因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合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7日,葡京娱乐场 水务局向被申请人发出《水事违法案件线索交办通知》,称因葡京娱乐场 审计局检查发现申请人等公司涉嫌未办理取水证,擅自取用地下水,将上述线索交被申请人办理,并附有现场照片。根据该通知所附的涉及申请人的图片,鱼塘旁边土地上有水泥柱。
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某路某村村委大街XX号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载明:申请人于2019年9月进驻,生产水泥预制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申请人使用水泵就近取用鱼塘地表水用于生产加工,水泵功率2.2千瓦,水管管径约1.5厘米;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向申请人制发穗花赤综普责〔2025〕060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现场图片,鱼塘与厂房之间有大量水泥柱及电线。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徐某于2025年6月6日在该《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普责〔2025〕060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申请人在赤坭镇某村某大道XX号进行未经许可非法取用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5年6月6日前自行拆除取水设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于当日签收该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徐某称申请人于2019年进驻,厂房片区没有通自来水,因此生产都是偶尔使用隔壁自己承包下来的鱼塘水,使用水泵抽取鱼塘水到储水池使用;取用地表水主要用作生产混凝土水泥构件;取用水是工厂旁边其承包的鱼塘,用简易水泵取水,功率为2.2千瓦,抽取地表水管管径为1.5厘米,用小水箱中转后直接用于生产;每天抽水的时间很短,不超过一个小时,需要使用的时候才抽,每天抽水泵抽地表水大约1立方米;现场没有安装水表;只有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水泥要湿的,下雨天甚至不需要用水;工厂有工人9人,生活用水是村里的水塔水;申请人取用地表水没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取水证,没有缴纳地表水资源费,申请人不知道需要办理这些手续;申请人确认6月5日收到穗花赤综普责〔2025〕060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已拆除水泵及其连接的水管。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告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其于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5日在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某路某村村委大街XX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内容,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于当日在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梁莫的见证下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
2025年8月13日,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通过被申请人法制审核。
2025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进行集体讨论。
2025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处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5日在葡京娱乐场 赤坭镇某路某村村委大街XX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申请人属于从轻档次,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某的亲属商某直接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表示其所在区域没有自来水,因员工生活需要,取其承包的鱼塘内水作生活用水不应被处罚。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水事违法案件线索交办通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穗花赤综普责〔2025〕060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赤综告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制审核意见表》《集体讨论笔录》、穗花赤综处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以及粤府函〔2020〕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中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将“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实施的内容,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具有查处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葡京娱乐场 水务局移交的线索后,前往申请人处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未申请领取取水证,擅自使用水泵取用鱼塘水用于生产的情形,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点裁量情形:“1.日取地表水能力100立方米以内的;2.日取地下水能力50立方米以内的。”对应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四千元以内的罚款”的内容,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未独立开户接通自来水属历史遗留问题、鱼塘过滤水来自其承包的鱼塘、未对鱼塘造成污染等主张,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的规定,申请人的情况不属于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提出的情况予以考量,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穗花赤综处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赤综处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赤综处字〔2025〕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