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76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罚决字〔2025〕319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不认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为打架斗殴,申请人并没有殴打对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7月21日0时20分许,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接第三人张某某报:在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士多店门口被殴打。经调查,申请人陈某于2025年7月20日22时许行经花东镇某某士多店附近看到第三人,认为第三人曾经妨碍其通行,遂上前与第三人发生口角;而后使用雨伞殴打第三人头面部。申请人被旁人劝阻时拿出刀匕挥舞。经法医鉴定第三人伤情为轻微伤。民警于2025年7月21日组织双方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视听资料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5年7月21日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收缴刀一把、雨伞一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收缴刀一把、雨伞一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葡京娱乐场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21日0时许,报案人张某某报案称7月20日22时许,在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士多店门前,一名陌生男子拿着一把雨伞敲其头部,致使其左额头和左耳边受伤。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接报当日作出穗公花(花东)立告字〔2025〕316359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告知张某某的上述报案事项(张某某被殴打案)已立案。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结合申请人和张某某、在场证人吴某龙对现场图片的指认情况,经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和组织辨认,张某某称案发当天22时许,其与数名老乡在涉案士多店门口吃烧烤时,申请人推着一辆自行车,无故走到其数人面前,质问“是不是上次你堵我”等话语,其及其老乡均否认认识申请人,随后其起身离开现场时,申请人追上来并使用一把黑色的雨伞打了其头部两三下,导致其左额头、右耳边被打伤。士多店老板见状使用木棍阻挡对方,随后申请人从雨伞里拿出一把小刀,在士多店老板面前比划了几下。士多店老板说要报警后,申请人马上将刀放在车篮里欲骑车离开,其与在场人员拦住申请人后报警处理。吴某龙称案发当晚申请人使用一把黑色的普通伸缩雨伞打了张某某的头部,其见到有流血。另称申请人从雨伞拿出来的小刀是有刀鞘套着的,并没有拔开刀鞘,接着其进店拿出一根棍子出来,申请人就将刀放进去雨伞里面夹着并用身体顶其。另称申请人拿刀时没有比划,没有说要用刀伤害谁,也没有用刀伤害他人。申请人称案发当晚其途经涉案现场时见到张某某,认为对方系此前多次挡其路的女子,遂上前与对方对质,但对方不承认,其遂直接拿雨伞扇了对方的脸部两三下。随后一名男子拿着类似铁管的东西想打其,其因害怕就从车筐里拿出一把有刀鞘的小刀出来,其没有使用小刀比划。
2025年7月21日,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委托其对张某某的伤情鉴定事项,经鉴定,伤者张某某所受的损伤的初步意见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19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及张某某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及张某某均已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名确认,该二人并无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记录。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制作的《检查笔录》,2025年7月21日0时10分,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在花东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检查,在申请人的身上搜获涉案雨伞一把和小刀一把。据此,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穗公花(花东)证保决字〔2025〕314177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雨伞一把,即伸缩雨伞,黑色外观;刀一把,即尖刀,刀柄红色,刀身长约12厘米)进行扣押30日。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画面显示2025年7月20日22:20左右,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的男子(即申请人)骑自行车停在涉案士多店门口,随后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即张某某)站起来与申请人在谈话,接着张某某跟随申请人进入对面的巷子里。数秒后,22:22左右申请人手持一把黑色雨伞追着张某某,张某某跑回士多店门前,期间看到申请人使用雨伞打向张某某的头部。在场其他人员劝阻申请人继续殴打张某某。但因视频安装位置较远,未能看清申请人从车筐中拿出小刀的具体细节。22:37左右,民警到达现场。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申请人和张某某进行调解,但申请人表示不会赔对方医药费,不同意调解,双方调解不成功。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7月20日22时许,申请人在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士多店门口遇到之前和申请人有矛盾的张某,随后申请人一时生气拿雨伞(伞内藏着刀鞘的小刀)扇了对方的头部,在场人员在阻拦申请人的行为期间,申请人有拿出伞内藏着刀鞘的小刀的动作。经鉴定,对方的损伤为轻微伤。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拟对申请人进行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拒绝在该笔录上签名捺印,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向其宣读后记录在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9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张某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称对方先动手打其,其才还手,使用雨伞扇回对方,其认为雨伞是布质材料制作的,对方应该没有受伤。另外其表示要求对方向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的意见和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现场及截图指认、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的是,案发当日22时许,申请人骑自行车途经涉案士多店门口时遇到张某某,期间申请人使用一把黑色雨伞殴打张某某的头部,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根据申请人和证人吴某龙的陈述内容,申请人当时拿出套着刀鞘的小刀,但无使用小刀伤害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张某某的陈述内容、吴某龙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案证据,依照上述规定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申请人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收缴刀一把,雨伞一把,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罚决字〔2025〕319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