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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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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635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0:16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李某珍。

  申请人:江某强。

  委托代理人:李某珍。

  申请人:区某敏。

  委托代理人:李某珍。

  申请人:江某辰。

  委托代理人:李某珍。

  申请人:江某荣。

  委托代理人:李某珍。

  申请人:王某飞。

  委托代理人:李某珍。

  申请人:江某静。

  委托代理人:李某珍。

  被申请人: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李某珍是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原居民,1962年6月7日出生后便入户花东镇某某村第XX队。1998年机场征用后搬迁到XX大道XX路之一XX房生活。但从1998年到现在,申请人李某珍及其儿子、儿媳、孙子女都从未得到过李某珍所持有的股权的任何收益。根据出嫁女户口管理和相关收益的保护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曾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申诉报告,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情况未作深入调查了解便回复申请无效,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强调了户籍关联性,历史延续性,权利义务稳定性及土地成员资格的核心要素。按照以上国家的规定,申请人李某珍得过责任田并进行耕种,李某珍母子三人对村集体经济社的权利和义务从未间断,如交公粮、建校集资费等等,每人50元整,三人共交150元整,都全有参与。申请人都是遵纪守法公民,为何到机场搬迁后就剥夺申请人所有?根据以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自身权益,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王某飞、区某敏、江某静、江某辰申请确认成员资格及分红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是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被申请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二、申请人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王某飞、区某敏、江某静、江某辰不具有第三人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李某珍、江某强于2010年11月22日户口由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XX路XX号迁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X房。江某荣于2015年4月17日将户口由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XX路XX号迁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王某飞、区某敏、江某静、江某辰四人户口从未入户过被申请人处。

  上述情况属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的情形,七申请人是否可以成为第三人的成员,需按第三人组织章程规定,由第三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并由成员大会表决才能确定。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七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已经通过第三人社委会或理事会的审查和成员大会的表决确定,第三人也否认其已经表决确认七申请人的成员资格。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被申请人据此认定七申请人不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论正确。

  三、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王某飞、区某敏、江某静、江某辰主张1998年至2025年分红的申请,结论正确。

  因七申请人不具有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七申请人要求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没有依据,被申请人驳回七申请人要求补发分红结论正确。

  四、被申请人作出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王某飞、区某敏、江某静、江某辰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于2025年4月27日向申请人调查了解情况,于2025年5月10日向第三人调查了解情况,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5年6月18日及2025年6月19日送达给申请人及第三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府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

  申请人李某珍出生于1962年6月7日,出生入户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于2010年11月22日从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XX路XX号迁入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房。

  申请人江某荣出生于1984年5月7日,出生入户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于2015年4月17日从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XX路XX号迁入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李某珍与江某荣为母子关系。

  申请人王某飞出生于1988年2月16日,现户口地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XX镇XX村XX号,于2014年9月29日与江某荣登记结婚。

  申请人江某静为江某荣与王某飞之女,出生于2015年5月11日,出生入户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

  申请人江某强出生于1987年9月15日,出生入户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于2010年11月22日从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XX队XX路XX号迁入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X房。李某珍与江某强为母子关系。

  申请人区某敏出生于1987年9月28日,于1993年9月16日从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号迁入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号XX房,户口登记簿户主为区某洪,区某洪与区某敏为父女关系。区某敏与江某强于2016年9月22日登记结婚。

  申请人江某辰为江某强与区某敏之子,出生于2017年5月15日,出生入户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X房。

  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委会证明、选民证等证明材料,请求确认申请人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王某飞、区某敏、江某静、江某辰为第三人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某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社员平等的福利待遇,并请求第三人向七申请人补回1998年至2025年的分红款(其中向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补发1998年至今的分红、向王某飞补发2014年至今的分红、向区某敏补发2016年至今的分红、向江某静补发2015年至今的分红、向江某辰补发2017年至今的分红)。

  2025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李某珍进行调查询问,李某珍称,其于1983年8月结婚,1998年起经济社以其为出嫁女为由,不再向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发放分红等福利待遇;李某珍曾于2000年向被申请人提出集体分配问题的信访,并先后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珍在1998年前在经济社享有成员资格和分红资格,自1998年机场搬迁后,责任田被征收,经济社取消了李某珍的福利待遇,2010年11月22日,李某珍把户口迁往广州市荔湾区,户口至今在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X房;江某荣于1984年5月7日出生,出生后随母亲李某珍入户某某村二社,入户经过经济社过会同意,没有与经济社签署相关协议,入户后至1998年,经济社都有向江某荣发放经济社收益,江某荣于2015年4月17日将户口迁往广州市越秀区,户口至今在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江某强于1987年9月15日出生,出生后随母亲李某珍入户某某村二社,入户经过经济社过会同意,没有与经济社签署相关协议,入户后至1998年,经济社都有向江某强发放经济社收益,江某强于2010年11月22日将户口迁往广州市荔湾区,户口至今在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X房;王某飞于2014年9月29日与江某荣结婚,婚后没有入户某某村二社,户口至今在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XX镇XX村XX号,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第三人没有向王某飞发放过分红等福利待遇;区某敏于2016年9月22日与江某强结婚,婚后没有入户某某村二社,户口至今在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号XX房,户口性质是非农业户口,第三人没有向区某敏发放过分红等福利待遇;江某静是江某荣和王某飞的子女,于2015年5月11日出生,出生入户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没有入户过某某村二社,第三人没有向江某静发放过分红等福利待遇;江某辰是江某强和区某敏的子女,于2017年5月15日出生,出生入户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X房,没有入户过某某村二社,第三人没有向江某辰发放过分红等福利待遇;等等。

  2025年5月6日,葡京娱乐场 花东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出具《证明》,核实第三人1998年至2025年分红明细情况如下:1998年至2023年的分红均为一般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2024年是以户口在本村的年数为依据划分等级,每年1股,最高为20股,2024年的分红按每股450元划分,是一般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款项已于2025年1月18日向经济社社员发放;2025年未发放分红。

  202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社长李某明进行调查询问,李某明称,按照《某某村社员组织章程补充规定》规定,李某珍是出嫁女,江某荣和江某强是出嫁女的子女,而且户籍已经迁出第三人处多年,不是第三人的社员,所以李某珍、江某荣、江某强不能享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分红待遇,王某飞、区某敏、江某静和江某辰从来没有入户过第三人处,不是第三人的社员,所以不能享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分红待遇;申请人名下没有责任田,在经济社没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对经济社的重大事项没有表决权,申请人没有在经济社居住;等等。

  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七申请人属于户口迁出的情形,是否可以成为第三人成员,需要按照第三人组织章程的规定,由第三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进行审查,并由成员大会表决确定,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七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已经通过第三人社委会或者理事会的审查和成员大会的表决确定,决定驳回七申请人的行政处理请求。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6月18日和6月19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中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5年4月8日出具证明确认李某珍、江某强是该社区户籍居民;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街双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5年4月9日出具证明确认江某荣为该社区辖内居民。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确认王某飞没有在社区领取股份分配收益。

  案件审理期间,本府分别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的意见与答复书内容基本一致。申请人李某珍称,1998年机场项目征收土地后,其没有获得宅基地,搬迁至某某村的公寓楼的房屋(即XX大道XX路之一XX房),后因儿孙读书,且因未取得分红导致生活困难,遂将户口迁出,现偶尔会回到某某村的公寓楼居住。第三人社长李某明称,李某珍家族原有一祖屋,机场项目征收土地后,李某珍的兄弟获得宅基地,未能获得宅基地的村民女性后代可以购买公寓楼;李某珍一家多年前已将户口迁出,现不在某某村居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理申请书》《调查笔录》、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某某村村民小组配股分配章程》第二章第一条:“股权资格 以下几种人可享受村民小组配股的股份 第一条 (1)农业户口在本村,劳动义务在本村,行政管理在本村,对本村的经济、社会承担义务的村民。(2)户口原在本村,应征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回村参加劳动的。(3)户口原在本村,在学校读书(凭学校证明为准)毕业后回村参加劳动的……”的规定,综合在案证据,七位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第三人处,根据第三人村规民约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配股条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属于户口迁出的情形,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经第三人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第三人的成员大会表决确定,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具有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七)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因申请人不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向其补发1998年至2025年的分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东府行处字〔2025〕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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