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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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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葡京 府行复〔2025〕402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0:12    文章来源:葡京娱乐场 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黄某军。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葡京 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新东)行罚决字〔2025〕3155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行罚决字〔2025〕315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变更为拘留。

  申请人称:

  打人者洪某颖在2024年6月中旬就和申请人因公司事情吵架,埋下了不愉快。现申请人与洪某颖从去年6月至今被打之日都少有共同语言交流。洪某颖恼羞成怒积发在2025年5月9日当日上午11时左右,心情过于激动,心情本质太过于暴躁。当时申请人和洪某颖在公司二楼,共有四人在一起探讨公司后期发展等事情,期间有口头骂人。当时申请人都是沉住气没有过多的和洪某颖吵,但是后面洪某颖讲整个公司就是他创造利益最高等,申请人有点听不下去,然后顶了他说的“创造利益最高等”这句话后,洪某颖就骂申请人,骂的好凶还拍桌子,指着申请人站起来说“你想怎么样”。申请人也站起来说“你想怎么样”。然后洪某颖从站的位置很凶地往申请人这边走过来说“XXX,你想怎么样”。申请人也走过去骂洪某颖,然后洪某颖用胸口撞申请人的胸口,申请人也用胸口撞回洪某颖。洪某颖就用拳头打到申请人的人中上,导致申请人左眼有紫血和额头肿胀,加上头晕眼花,精神混乱。医生建议申请人卧床和住院,人也有脑震荡。申请人去派出所后,洪某颖还很凶地吼人、骂人,态度极差,申请人希望相关部门重新审办判罚极度恶意地打申请人的事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5月9日11时许,申请人(黄某军)向被申请人110台报称其于2024年5月9日11时许在葡京娱乐场 XXXX因工作问题与同事(本案第三人,洪某颖,广州葡京 人)发生纠纷,故报警。经调查,双方因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公司问题存在意见不合,随后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对骂,接着申请人与第三人互用身体顶撞,而后第三人挥拳殴打申请人面门一拳,至此冲突结束。经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申请人构成轻微伤。

  被申请人认为双方系同事关系,且因琐事发生纠纷,适宜调解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随即依法组织双方调解,但调解不成功。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针对查证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由于双方系同事关系,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原则,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之规定,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功。

  为维护社会稳定,被申请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双方进行释法教育后,结合本案第三人的殴打手段、情节、和认错认罚的态度以及申请人的伤情程度,被申请人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依法告知第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后,对第三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对申请人报案称被殴打一案决定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5月9日11时许,其在葡京娱乐场 XXXXXX和同事开会;事发时洪某颖和其讨论很激烈,洪某颖对其吼叫并站起来;其见状也站起来,洪某颖见其站起来就用胸部贴过来,其也用胸部贴回去,接着洪某颖突然用右拳打其眉心,其感觉头晕;洪某颖殴打其后,其他同事就马上上去把两人分开,其报警处理;洪某颖和其一样都是XX地产的业务员,事发时双方在店里开会,因工作的事情有矛盾,其没有还手;现场没有监控,除了其和洪某颖,还有两名同事,分别是卢某仪和张某杰。

  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对张某杰、卢某仪进行询问查证。张某杰称,2025年5月9日10时40分许,其和申请人、洪某颖、卢某仪在公司开会,申请人和洪某颖在会议上因为业务问题发生争执;洪某颖情绪激动地拍桌子,申请人和洪某颖就开始互骂,双方情绪激动地站起来向对方走去,顶起胸口向对方撞去(其没看见谁先动手);然后,洪某颖一拳打到申请人的脑门,申请人晕在当场,站着没还手;其发现这个情况就马上拉开两人;现场没有监控,事发全程其在现场;其和黄某军、洪某颖是同事关系,都是公司股东。卢某仪称,2025年5月9日10时40分许,其与申请人、张某杰、洪某颖在葡京娱乐场 XX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期间申请人和洪某颖对业务问题意见不一,发生口角;洪某颖往申请人方向走去,申请人站起来也往洪某颖方向走去,双方走到一起时就用胸口向对方撞了一下;后洪某颖用手打了申请人额头一拳,申请人没有还手,其和张某杰看见就把两人分开;申请人和洪某颖是同事关系;现场没有视频监控,事发时在场的有其本人、申请人、张某杰、洪某颖四人,没有其他人参与。

  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传唤洪某颖并对其询问查证。洪某颖称,2025年5月9日10时15分许,其在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XXXXXX与其他股东开会;其在其他的公司即XX公司工作时因业绩较好遭到他人举报,被扣除12分;根据XX公司的规定,其在一年内不可再用XX的公众号工作,于是其提出先离开公司一年,然后再返回公司,一年内不要分红;其余股东卢某仪、张某杰没有意见;申请人有意见,不同意其诉求,要求其直接退出公司,于是其与申请人吵了起来;后来其与申请人站起来,并且用胸口相互顶了起来,后来申请人又顶其胸口一下,其就用右手打了申请人的左面,然后就被现场的卢某仪、张某杰拉开,其与申请人也没有再打架;现场没有监控,有卢某仪、张某杰、其本人与申请人四人;申请人没有还手,只是在吵架的过程中两人用胸口顶了一下;其已经认识到错误,也积极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不愿意调解,其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理。

  另查,2025年5月9日,经广东省葡京娱乐场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洪某颖送达穗公花行鉴字〔2025〕31108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双方申请人前述鉴定结果。

  再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于2025年5月9日组织申请人与洪某颖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洪某颖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洪某颖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载明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据此,被申请人同日对洪某颖作出穗公花(新东)行罚决字〔2025〕315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洪某颖于2025年5月9日10时,在葡京娱乐场 XX用右拳打了申请人左脸,申请人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洪某颖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同日将穗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及洪某颖。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向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主要提出,为何其被打当日被申请人几个小时就把洪某颖放出来。法医鉴定是轻微伤,当日申请人提出要去医院,有人告知申请人尽快把案子处理掉,不要去。有人告知申请人洪某颖可能会被拘留几天,具体几天要看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某颖的妻子案发后打电话给申请人,一直为洪某颖求情,但是不久后洪某颖就被放了。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申请人曾提出可否不签字,但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可以,申请人签不签收都没关系,案件已经结案,洪某颖殴打申请人属较轻情节,罚款500元已经是他们最大的权力,其曾质疑案件没有调查清楚。申请人曾通过12345平台反映问题,但相关人员仅告知申请人案件已经处理完毕。洪某颖从始至终没道歉,在与申请人发生冲突后,还到处造谣申请人殴打他。涉案行政处罚出现误判。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向被申请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立案告知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材料、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洪某颖作为公司股东就工作问题发生争吵,期间双方发生推搡、用胸口对撞。洪某颖用手打了申请人左脸一拳,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案发后,洪某颖在被申请人询问查证时称认罚,提出愿意与申请人调解协商,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未果。综合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结合洪某颖的殴打手段、情节、双方关系及过错程度,以及申请人的伤情,认为本案属情节较轻的情形,决定对洪某颖罚款500元,合法有据。

  另外,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行罚决字〔2025〕31553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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